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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公益捐赠法律指南!疑难法律问题3问详解

  作者: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朱滔律师团队

  《疫情防控疑难法律问题60问》分为劳动用工篇、商事合同篇以及医疗、刑事、公益篇。

  劳动用工篇:最全疫情防控期劳动用工指南!疑难法律问题25问全解

  商事合同篇:最全防疫期商事合同指南!疑难法律问题19问全解

  医疗篇:防疫期医疗纠纷处理指南!疑难法律问题7问详解

  刑事篇:防疫期刑事犯罪法律指南!疑难法律问题6问详解

  公益篇,主要涵盖疫情期间公益性捐赠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五部分 公益性捐赠篇

  1. 签订慈善捐赠合同后,所捐赠财物尚未交付前,赠与人可否撤销捐赠?

  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除有赠与与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外,还需赠与人将所赠物品交付给受赠人时,赠与合同才生效。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益赠与为诺成行为,即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赠与与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时,赠与合同即生效。因此,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赠与。但考虑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后的一些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2. 公益捐赠中,赠与人承诺赠与后,又不交付所赠物品时,受赠人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益捐赠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3. 公益捐赠中,赠与人需要关注所赠物品的质量问题吗?

  赠与人需要关注所赠物品的质量。赠与人明知所赠物品有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赠与人明知所赠物品有缺陷,更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或不具备“(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规定的要求,但产品本身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产品存在瑕疵经明确标识可降价销售。

  所谓产品缺陷,是指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存在缺陷不能销售。赠与人明知所赠物品有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赠与人明知所赠物品有缺陷,更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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