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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防疫期商事合同指南!疑难法律问题19问全解

  作者: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朱滔律师团队

  《疫情防控疑难法律问题60问》分为劳动用工篇、商事合同篇以及医疗、刑事、公益篇。

  劳动用工篇:最全疫情防控期劳动用工指南!疑难法律问题25问全解

  商事合同篇主要解答了疫情影响下合同的履行、租赁合同中能否免租减租、买卖合同因疫情违约权利如何救济、建设工程合同中疫情能否认定为不可抗力等相关常见法律问题。

  第二部分 商事合同篇

  第一篇 合同法总论

  本次新冠状肺炎疫情导致各级政府相继采取延长放假、延期复工、暂停营业、呼吁居家隔离等措施。这些措施在有效防止疫情扩散的同时,也会使各类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的正常履行受到阻却。在此情况下,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一方可能有延期履行或合同变更、解除的诉求,另一方相应地有保障权益、及时止损的考虑。

  1. 疫情影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如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有定义,且定义中明确列举了“传染病”或“非典型性肺炎”等,主张“新冠状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即有合同依据。

  如合同中无明确定义,或“不可抗力”定义中未明确包含“传染病”或“非典型性肺炎”等的,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释或相关政策文件将本次肺炎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因此对于本次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我们现阶段只能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参照非典疫情相关案例进行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合同责任得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据此,“不可抗力”构成要件为:首先,“不能预见”是指善意的普通人在签订合同或建立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时无法预见事件的发生。比如,此次疫情的爆发是突然且迅速的, 在疫情发生前, 不仅订立合同或形成其他法律关系的普通当事人, 甚至相关专家都没有预见疫情的发生, 因此疫情符合“不可预见”的要求;

  其次, “不能避免”是指虽然当事人已经尽了合理注意义务, 但仍不能阻止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以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为例, 疫情导致交通物流受阻, 或者导致工作人员无法返回工作岗位等, 都是当事人虽尽合理注意义务, 但仍无法阻挡发生的情形;

  最后, “不能克服”是指虽然当事人已经尽了最大努力, 但仍不能克服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导致合同下的义务不能履行。同一事件, 针对同一份合同, 可能就合同下某些义务而言是不可克服的, 但就其他义务却并非不可克服。比如, 一份工程合同包含交付工程产品和工程图纸两项义务, 就交付工程产品而言, 疫情导致的交通受阻可能造成不能克服的交付延迟, 但是对于交付工程图纸而言, 如果其可以通过拍照、扫描等电子方式交付, 则不构成“不能克服”的要素。

  另外,在满足“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时还需满足程序性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换而言之,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履行通知和证明两项义务。

  在通知义务方面,建议通过书面(邮件、微信、短信或者特殊情况下电话录音亦可)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通知时间和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不仅如此,在通知及双方后续的沟通中,建议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以此次疫情为例, 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当事人, 应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减小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 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双方厘清责任, 并避免因对方履行准备等行为造成损失扩大。

  在证明义务方面,从实践情况看, 证据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 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及其影响的客观证明。包括政府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检验检疫机构等出具的官方通知、公告, 具有公信力的新闻媒体(尤其是官方媒体)的报道, 以及无利害关系第三方的书面证明等,如果债务人是非典型肺炎患者住院治疗的,病愈后要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被隔离留观的,要提供相关的证明;

  其二, 双方对于不可抗力情形的确认或者沟通。譬如在事件发生后, 受到影响的一方向对方发函就不可抗力事件成立以及后续处理(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终止履行等)进行沟通, 获得对方确认后, 该等往来则可能构成双方就此事件存在的确认, 这有利于减轻后续争议发生时的举证压力;

  其三, 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后续损失的证明材料。包括采取将易变质货物及时降价销售、积极寻找替代品等合理举措的证明等, 这对于后续双方责任划分有重要帮助。

  企业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考察处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的相同企业是如何履行合同的,如果其他企业能正常履行合同,只是由于债务人自己的原因未履行合同或债务,不构成不可抗力。

  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2003年6月11日生效,目前已失效]第三条第(三)款:

  “……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即不可抗力条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2. 疫情影响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的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相比因“不可抗力”而主张合同变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诉诸于法院,需论证该情况不属于商业风险且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具体而言需论证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即“新型肺炎”疫情防治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何种程度的影响,究竟是根本不能履行还是若按照原合同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是由于“新型肺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则应当按照“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但如果尚未达到“根本不能履行”的程度,只是由于“新型肺炎”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是不能履行的直接原因,即该合同的不能履行是否属于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新型肺炎”疫情而采取的行政措施所直接导致的。如确系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新型肺炎”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应当按照“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各方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合同各方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3. 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

  此次疫情总体上,参考此前我国人民法院处理“非典”时期类似案件的实践观点,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考察“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构成“不可抗力”。在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可能被认定构成“情势变更”,进而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和公平原则,由法院基于自由裁量权对合同进行必要变更或裁决解除合同。

  4. 不能及时、全面履行,应如何处理、规避风险?

  参考人民法院对非典疫情相关案件之判决,存在有以下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一是认为非典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故免除不能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全部或合同责任;

  二是认为非典疫情系不可预知的灾害,经营者受到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损失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由合同各方分担损失;

  三是认为在非典疫情没有演变成疫潮、尚不构成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的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当时非典疫情的出现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

  四是认为非典疫情期间的经营损失,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损失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主要倾向于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也有适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加以处理,还有个别认定为商业风险由一方自担损失,在各具体场景下的判定存有一定差异。

  如果疫情会导致整个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那么可以尝试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或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合同,但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二是应提供证明;三是金钱给付义务并不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制约;四是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迟延履行人的继续履行义务。

  如果结合所在区域的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的强弱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尚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但是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则对于继续履行合约面临显失公平的一方,可以尝试主张“情势变更”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合同变更、共同分担损失。

  第二篇 租赁合同

  5. 经营性房屋租赁,疫情影响下,承租方能否要求减租或免租?

  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尊重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意思自治,查看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是否存在因不可抗力而减租或免租的约定。在双方没有事前约定的情况下,承租方要求减租或免租的法院支持情况,我们可以借鉴“非典”时期的案例。

  实践中,既有支持减租免租的案例,也有不支持减租免租的案例。

  法院支持承租方减租或免租的裁判理由大致如下:

  (1)“非典”疫情造成的损失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

  ——(2018)鲁06民终268号

  (2)“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相关行业响应政府停止营业,根据公平原则应减免租金。

  ——(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

  (3)非典期间要求免除租金是合理的,双方在非典之后也继续履行了合同,法院可认定减免租赁费成立。

  ——(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43号

  (4)减免租金经过出租方的认可,出租方应依约履行。

  ——(2014)厦民初字第275号

  (5)非典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免除承租人的租金。

  ——(2018)晋04民终2272号

  (6)“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停止经营的应酌情减免租金。

  ——(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号

  法院不支持减租、免租的的裁判理由大致如下:

  (1)非典并不必然导致经营目落空,不构成情势变更,即使构成情势变更,双方亦应通过合理协商,合理分担非典导致的不利后果。

  ——(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

  (2)“非典”期间造成的停业损失属于不可抗力,但仍在正常的经营风险范围内,应经由营者应承担。  

  ——(2017)吉04民终441号

  (3)非典期间后主张减免租金的,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2011)白民初字第107号

  综上,经营性房屋租赁在疫情的影响下,承租方能否要求减租或免租,仍需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审查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从而达到减租或免租的目的。

  6. 个人承租用于日常居住房屋,疫情影响下,承租方能否要求减租或免租?

  原则上不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才能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个人承租用于日常居住的租赁合同,本次疫情横跨春节期间,无论疫情是否发生,春节期间均不会影响居住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即使是疫情发生后,对于短期的迟延复工、延长春节假期,也不会造成大部分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房屋的情况。因此,作为个人承租人用于日常居住的房屋,法律层面不能强制要求房东减免房租。

  但是,承租人可以与房东协商,征求房东的意见是否同意减免或延长交租时间。

  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篇 买卖合同

  7. 因为疫情,卖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作为买方可以主张迟延付款吗?如果因为卖方迟延交货导致买方对其他方的违约,可以有什么救济方法减少损失吗?

  首先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是先付款后交货还是先交货再付款。

  如果先付款再交货,虽然对方可能会因为疫情略微迟延交货,但一般情况下不影响买方的先付款义务,仍是需要按时付款的,除非买方能够证明对方因为这次疫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并且需要获取并保留对方不能履约证据,同时及时通知对方要中止履行,否则还是要继续按约定付款的。此情况建议和相对方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或者签署有关付款时间和交货时间的补充协议等,或者其他协商方案,比如对方提供担保,买方分期付款;

  如果是先交货再付款的,那么一般会约定在交货后多长时间内付款,此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实行,待对方交货后再付款。

  若因卖方迟延交货导致买方对第三方违约,要看具体情形。建议及时通知相关第三方此种情况,互谅互让,可以考虑协商延长履行期限等办法。这里也提示一个重点:需要考虑在当时情况下对第三方交付的这个货物是否有可替代性,比如可以临时从其他方购买。如果无法和第三方达成一致意见,此种情况是建议尽快采取措施寻找替代品,避免违约。若因疫情原因替代品也无法获得,或是标的物属于特定物,则可以根据情况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与第三方协商延期等。

  8. 若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可以给予哪些建议?

  (1)公司应当全面梳理买卖合同,重点清理供货截止时间,同时评估生产能力,视情况合理安排生产。并非任何情况下,公司均能以“不可抗力”为抗辩承担延期供货违约责任;

  (2)公司买卖合同约定的供货期在疫情之前的,公司不能以之后发生疫情而免除延期供货违约责任。若存在这种情况,建议公司及早履行供货(产品)义务,减轻违约责任,降低损失;

  (3)若受此次疫情影响,公司不能按时供货(产品)的,建议及时向购买方发送书面函件变更供货期,告知不能供货系受疫情影响。同时应当在疫情缓解之后,及时履行供货义务;

  (4)若受此次疫情影响,公司客观上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建议向买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载明客观上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系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系在行使法定解除权;

  同时,建议公司评估此次疫情对其后续生产、付款能力产生的影响,根据情况通过补充协议、谅解备忘录、往来函件等友好协商方式对原销售合同进行调整。

  9. 若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买方,可以给予哪些建议?

  (1)盘点自身原材料、产品、服务需求,评估自身生产能力,主动了解上游供货商疫情影响程度、生产能力。根据情况多渠道联系其他供货商,以备不时之需,避免出现自身生产资料短缺,影响正常运营; 

  (2)若因自身受疫情影响严重,短时间难以或者无法恢复生产,甚至严重到无需上游再行供应原材料(服务)的程度,建议及时向供应商发送书面延期供货(或付款)通知书或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告知延期(合同变更)或解除系不可抗力导致的,尽到必要通知义务,减少双方损失;

  (3)经过核查了解,若上游供货商受疫情影响严重,无法满足公司作为买方及时供应产品、服务的需求,且延后履行已无必要时,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合同;

  (4)若公司还有下游买方,建议对下游买方进行核查,防范回款风险。“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不能归责于买卖任何一方,因此我们建议在处理买卖合同关系时双方均能本着善意的态度,积极协商,尽量避免诉讼,导致成本增加。

  第四篇 建设工程合同

  10.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能否构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

  取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且对合同的履行是否造成实质性影响。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本次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前提下,施工单位可以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并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单位,以减轻可能对业主单位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具体至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详见第二部分“商事关系领域合同”第一篇关于“不可抗力”的论述。

  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1. 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后,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由谁来承担?

  首先,应当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查看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对此是否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承担主体;

  其次,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相关国家标准及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下列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 适用不可抗力免除工期延误责任,应注意哪些问题?

  (1)签署合同的时间与疫情发生的时间。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前已经签署且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才能援引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从而免责。如果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后才签订施工合同,此时很可能推定当事人已经考虑到疫情发生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此后再以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就难以得到支持。

  (2)工期延误与疫情的因果关系。

  工期延误等违约责任确因肺炎疫情产生,如施工单位在肺炎疫情发生前已经违约,此后因疫情爆发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此,如果工期延误系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所致,工程未能正常竣工,在工期延误期间爆发疫情,工程无法正常复工,该工期延误的过错应当归责于施工单位自身,施工单位无权以不可抗力条款继续主张免除延误责任。

  (3)施工单位仍需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条的约定,施工单位依据肺炎疫情主张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仍需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根据项目所在地疫情情况、政府管控措施、工程项目实际需要等合理判断人工、材料、机械等使用规模,合理控制不可抗力期间的施工成本,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注意保留采取上述措施的证据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条: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3. 施工单位如何应对疫情影响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财产损失索赔?

  (1)施工单位应当在疫情爆发后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向发包人申请工期顺延;

  (2)同时,施工单位应积极取证并妥善保留证据,确定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数额。

  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当地疫情情况、政府文件等内容,搜集、整理客观证据材料,证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施工合同工期产生重大影响,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步骤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或工期索赔报告,并特别注意每个步骤的时效及行为要求,如:时间节点、资料要求、接收对象等,以确保工期顺延申请的合规性、有效性。

  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14. 疫情影响下,如人工成本增加,总价包干合同如何处理?

  首先,看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是否约定相关调整费用的情形,以及本次疫情是否符合调整费用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费用调增的条款,且将不可抗力作为调增费用的情形,则可依据合同进行调增。

  其次,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施工方可以考虑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或计价原则,通过合同变更的方式调增费用;

  再次,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变化,属于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因此由建设单位承担较为合理。

  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五篇 金融合同

  15. 对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融资需求如何解决?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金融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金融服务顺畅。2020年2月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其中明确指出将会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主要体现为:

  (1)对重要医用物资、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

  (2)对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支持。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3)全力满足重点保障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16.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企业、行业,能得到哪些优惠金融服务支持?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一条要求,疫情防控期间,部分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主要体现为:

  (1)金融机构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3)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4)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17. 对于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能得到哪些信贷支持?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七条要求,金融机构将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保持贷款增速,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的投放,助力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共渡难关。

  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七条:“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18. 在疫情期间,住房按揭、信用卡可以延期还款吗?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影响的人群,合理延后还款的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四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19. 在疫情期间,个人因不便还款导致住房按揭、信用卡逾期,征信失信记录怎么办?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以下四类人员发生逾期还款,经接入机构认定,可不纳入征信记录: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

  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十四条:“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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