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评丨当《反食品浪费法》来到我们身边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作者:谢丽娜

引言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开始施行,这样一部法律似乎并未引起法律人以及社会公众过多的关注。直到笔者因为一则倾倒牛奶的视频接受媒体采访,才意识到《反食品浪费法》已经悄然来到我们的身边,并开始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方式。笔者以下将对该法重点条文进行简要梳理,以便于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等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合规经营,避免因法律观念薄弱引发法律风险。
01
关于立法目的
这部法律饶有意味,不同于其他法律的“强硬姿态”,《反食品浪费法》体现着更强的“柔性”和“引导性”。第一条开宗明义,点名立法目的,即“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余条款中也有很多引导性和指导性的规定,要求全社会提高反食品浪费的意识。
02
哪些行为构成食品浪费
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根据上述规定,《反食品浪费法》所规定的食品包括可食用或者可饮用的食品,即,包括了食品和饮品。而食品浪费的外延更加丰富,不仅仅是人们通常理解的“吃不了”,凡是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的行为,都可能构成食品浪费。结合该法上下文的内容,食品浪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废弃食物、暴饮暴食等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的行为。
03
反食品浪费的主体责任
《反食品浪费法》涉及的主体责任之多,也要求全社会各个机构、个体对于反食品浪费引起足够的重视。以下将就《反食品浪费法》涉及的主体及相关要求进行简要梳理。
1.政府等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
《反食品浪费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在反食品浪费领域的职责,笔者在此不一一展开,可详见相关法律规定,但由此可以看出,粮食是国之大计,涉及主体责任的相关政府部门之多,是其他法律规定中少见的。
2.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体责任
《反食品浪费法》第六条规定,“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反食品浪费相关的规章制度。
3.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制度管理,将反食品浪费纳入从业者培训内容,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合理确定分量和规格。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等。
4.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食品储存、运输、加工条件,防止食品变质,降低储存、运输中的损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
5.设有食堂的单位的主体责任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动态管理,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烹饪水平,按照健康、经济、规范的原则提供饮食,注重饮食平衡。单位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对有浪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纠正。
6.学校的主体责任
学校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管理;选择校外供餐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择优选择。按需供餐,改进供餐方式,科学营养配餐,丰富不同规格配餐和口味选择,定期听取用餐人员意见,保证菜品、主食质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国情教育,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学习实践、体验劳动等形式,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题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形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习惯。学校应当建立防止食品浪费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
7.餐饮外卖平台的主体责任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8.旅游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旅游经营者应当引导旅游者文明、健康用餐。旅行社及导游应当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旅游者适量点餐、取餐。有关行业应当将旅游经营者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指标。
9.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10.各种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参加者的主体责任
婚丧嫁娶、朋友和家庭聚会、商务活动等需要用餐的,组织者、参加者应当适度备餐、点餐,文明、健康用餐。
11.个人用餐者、消费者的主体责任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家庭及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不理性的“买买买”的消费方式可能构成违反《反食品浪费法》)
12.食品、餐饮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主体责任
食品、餐饮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宣传、普及防止食品浪费知识,推广先进典型,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对有浪费行为的会员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食品、餐饮行业协会等应当开展食品浪费监测,加强分析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有关反食品浪费情况及监测评估结果,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接受社会监督。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对消费者加强饮食消费教育,引导形成自觉抵制浪费的消费习惯。
13.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主体责任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纳入相关创建测评体系和各地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动开展“光盘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
14.教育行政部门的主体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反食品浪费教育和管理。
15.新闻媒体的主体责任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饮食消费观念,对食品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16.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
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17.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捐赠活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搭建平台,为食品捐赠等提供服务。
18.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
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04
关于几类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罚
1.餐饮服务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为避免上述行政法律责任,应当加强对直接面向消费者服务部门的人员进行相关培训,通过规章制度规范相关人员履行对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进行提示的义务。
2.食品生产经营者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设有食堂的单位
违反本法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
违反本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结语
尊重劳动、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是每个人小时候都倒背如流的诗句,反观长大后的我们,不要忘记了初心,节俭是美德,是精神富足的体现。《反食品浪费法》已经悄然来到我们身边,这部法律的施行必将深远的影响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习惯和健康习惯。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网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