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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热搜?某人寿造假案法律分析

  作者:肖飒法律团队 来源:肖飒lawyer

  昨日,某前知名保险公司支公司员工实名举报该公司及主要领导多项造假行为的微博,迅速上了热搜,这也引起了大家对保险机构乱象的讨论。暂不论这一个案中所涉行为的是否真假,今日,飒姐法律团队为大家梳理此次举报所涉主要行为的法律风险,并针对去年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处罚情况提示保险机构的合规要点。

  【常见法律风险】

  1、“长险短做”骗保的法律风险

  “长险短做”的一个典型做法是使用欺骗投保人的方式,将短期理财产品伪装长期险的形式卖给投保人,通过退保费用、承诺奖励利息的方式严重缩短了保险存续期限,明显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之规定。

  在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也对“长险短做”的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该《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一、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产品设计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2、“虚列费用”的法律风险

  虚列费用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以及《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另外,可能同时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第四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3、窃取客户个人信息、虚假增员的法律风险

  除了违反银保监会对于保险销售人员的招聘、考核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外,窃取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还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监管要点】

  1、2020年银保监及派出机构监管处罚情况

  去年,中国银保监颁布了保险相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计45份。根据银保监网站的公开信息,银保监及其派出机构共开出1705张罚单,总金额高达2.36亿元,涉及340余家保险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涉及以下八类,包括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停止办理行政许可、撤销高管任职资格、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整改、罚款、警告。人寿险仍然是监管重点关注对象及处罚的重灾区之一。

  按照处罚金额排序,人寿险公司排在前三项的违法违规事由为:“编制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去年累计人寿险罚单金额之最: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部分分支机构累计罚款合计964.8万元,罚单数量92张,其中包括由四川监管局的90万元大额罚单,原因是前述两项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建议】

  结合飒姐团队的办案经验与去年监管处罚情况,我们总结保险机构的若干合规要点供大家参考:

  1、重点关注“编制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这三项雷区,注重合规制度建设及落实。

  2、重视客户个人信息的存管和保护,可考虑纳入亮牌制度,对窃取、非法利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信息的行为亮红牌,予以降职、降薪等处分。

  3、优化保险业绩考核体系,引导正当竞争,从业绩导向上减少虚假增员违规行为。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网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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