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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再好仍应有所不为,借钱他人还赌债导致血本无归

  作者: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讲究哥们义气,当朋友遇难时应当两刃插刀。殊不知,在很多情况下,“帮助他人”其实是一种害人害己的错误行为。譬如帮助赌徒还赌债的行为,非但不能拯救他人于水火,反而会将自身权益置于一种非常危险境地。浩云律所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充分说明了此类“帮助”绝不可为。

  唐与曾校友,二人相识已有五六年,关系很好,资金往来频繁。曾于2018年开始参与网络赌博,唐亦有时与曾一起参与网络赌博。由于曾家庭富裕,参与赌博时赌注较大,因此欠下赌债高达30万。由于害怕家人知晓,曾向唐借款用于还赌债并出具借条“兹有借款人曾志海因做生意向唐凌峥借到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圆整),借期20天,月利率1%,于2019年4月11日到期对本息一并还清。”后曾父母知晓此事,认为唐的行为是导致曾沉迷赌博的重要因素,拒绝还款。唐无奈,想至少可以通过诉讼要回本金,曾父母遂委托律师应诉。

  一、借贷关系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

  根据上述法律,本案中唐能否主张合同权利,借款的用途以及唐是否明知借款用途成为本案的关键。首先,赌债属于非法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借钱还赌债属于借款用途非法。其次,从本案案情来看,唐与曾均参与网络赌博,还曾合伙共同参与赌博,虽然借条载明借款用于做生意,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均可证明唐对于曾欠高额赌债需要偿还是明知的,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应当确认唐事先知道曾借款用于还赌债。因此,借贷关系不合法。

  二、唐能否要回本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已能证明唐明知曾欠案外人30万的情况下,仍然借款给曾偿还赌债,其行为间接为曾赌博的非法活动提供便利,所形成违法借贷关系依法不受保护。唐起诉要求曾归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唐承担。

  本案的判决,虽然从法律上来看没有问题,但是从道义上来看却绝非公平。从事后来看,如果唐事先咨询过专业律师,也许就不会存在如此的结果了,帮助他人固然难能可贵,但是如果连自身的权益都无法保障,又谈何脱他人之困呢?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网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 返回文章列表 关键词: 借贷 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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