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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2020年度法律观察:固有业务思路和模式的摧毁和重建

  作者:兰台律师事务所 金融团队信托组

  引  言

  “最糟糕的一年”,是美国时代周刊对于2020年的年度点评,这个评价有些极端,但似乎又是准确的,因为再丰富的辞藻也无法准确描述这一年全球到底经历了怎样的磨难。而如果借用这个评价用以审视信托行业的2020年,似乎也未偿不可。

  对于整个信托行业而言,监管政策、窗口指导的不断趋严,疫情影响下的展业困难和区域经济整体下行,无不深刻影响着行业内的每个从业者。过往数年间所形成的固有业务思路和模式的摧毁和重建、整体信托行业业务模式的转型以及存续业务的压降压力,也时刻触动着每个人脆弱的神经。但正如总书记在新年贺词中所说“每个人都了不起”,对于每个信托从业者来说,更是如此,挺过寒冬,那便是春意盎然。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每到岁末更迭的时候,我们都会回头望去,看看过去的这一年发生了什么,这一年的信托业的发展又给我们留下了怎样的印迹和启示。那么,就让兰台金融团队信托组和大家一起回顾信托业走过的又一年春夏秋冬。

  一、2020年信托业涉诉情况

  (一)2020年信托业整体涉诉情况

  根据兰台金融团队信托组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1]全部已公开裁判文书中查询,2020年度信托行业涉诉案件共4944件[2],整体案件数量对比2019年略有下浮,但总体数量差别不大。

  根据案由细分来看,其中民事案由案件2894件,执行案由1640件,占据整体案件中绝大部分,整体案例比重与往年情况基本相似。

  民事案由中,涉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3]1899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528件,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4]357件,成为整个民事案由中占比最高的部分。

  已公布案件中,信托公司涉及营业信托纠纷的案件共计197件,而合同纠纷案件共计1716件,其中借款合同纠纷1254条。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布案件来看,2020年度信托公司涉诉情形与2019年略有下浮,但整体数量仍处于同一水平线。具体案件中,涉及资产端交易纠纷案件特别是融资类纠纷仍占较高比例,同时需要关注的是,在部分涉及营业信托纠纷的案件中,对于信托公司在具体信托项目中作为受托人的尽职履责是否妥当进行了详尽审查,其所反映出的信托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疏忽之处亦值得深思。

  就该部分内容,兰台金融团队信托组亦在以往的文章中有所梳理,详情可见《信托公司受托履职责任涉诉风险研究报告》(一)、《信托公司受托履职责任涉诉风险研究报告》(二)、《信托公司受托履职责任涉诉风险研究报告》(三)。 

  (二)2020年信托业典型涉诉案例情况

  除了上述数据所体现的信托业年度整体涉诉情况外,2020年中亦有不少案件所反映出的裁判思路引人深思,并可为行业内合规展业所借鉴,我们筛选裁判文书网中本年度关注度较高的三个典型案件,以期通过案例反思信托公司合规展业中所应关注的要点问题。

  01

  刚性兑付条款效力认定——(2020)湘民终1598号,某信托公司所涉营业信托纠纷案

  刚性兑付,通常指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向产品受益人承诺投资本金或收益不受损失的行为。其产生缘由也在于行业发展初期,产品发行管理主体为增强投资者信心、扩大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采取的一种实质背离资管产品发行存续的内在逻辑,但往往该等安排又多属于行业内的“潜规则”。

  整个信托行业在过往的发展过程中,刚性兑付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因此产生的后果就是,整个信托乃至资管行业使投资者产生错误认知,不能培养投资者风险自担的意识。同时,导致了业内人士更加忽略了作为产品发行管理方所应承担的相应职责,从而存在行业内部风险隐患,甚至是导致金融系统出现整体风险的可能。

  一直以来,“打破刚兑”作为监管部门在各种场合多次明确强调的重中之重,亦是监管部门所划定的红线。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下称“《资管新规》”)明确要求打破刚性兑付,同时指出对发现刚性兑付的行为将从重处罚。但彼时刚兑条款仍仅存在于行业监管层面,对于产品管理人而言,刚性兑付所面临的后果通常在于行政管理和处罚层面。

  2019年底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中首次明确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的审判原则,而本案系《九民纪要》后首次法院援引该等条款,法院依据对协议文本内容的分析和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及所获反馈内容综合认定主要争议内容所涉相关协议文本,因系刚性兑付而无效。

  该案更多的意义可能在于对未来资管产品管理者在相关产品设计时,对原有交易条款的重新调整,和对刚性兑付理念及效力认定的进一步明确。同时也更有利于市场交易的稳定发展,让投资者保持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标的。

  但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九民纪要》中亦明确,如相关条款因涉刚性兑付而无效的“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受托人的刚性兑付责任转变为受托履责过程中是否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赔偿责任,更将重点考验受托人是否已妥当处理相关事务,实现尽职履责。而该案件中,法院也提示受益人在合同期满后可就其损失另行予以主张的权利,实现对《九民纪要》中审判思路的延续。

  02

  通道业务责任的承担——(2020)沪74民终29号,某信托公司所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通道类业务,与刚性兑付相似,都属于资管行业蓬勃发展的“衍生品”,作为资管产品的发行管理者,利用其金融牌照及监管政策的特殊优势,为部分有相关需求的主体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通常情况下,通道类业务由委托人作为发起者,为实现其特殊投资目的,对于管理人而言,则主要是利用其特殊的牌照、政策优势。因此,对于资产管理行业的从业者而言,通道类业务通常被认为低风险,且不需承担实质管理职责的业务。资管行业在过去的发展中,相当一部分机构的通道业务甚至占据了绝大部分。表面上的资产管理规模的庞大,却无法匹配相应的资产管理能力,相应的,管理缺失也伴随着风险的不断扩大。

  近年来,监管部门已经愈来愈重视通道业务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去通道”也成了如监管部门重点的管理和要求,《资管新规》中亦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对于过往存续的通道类业务,或未来拟开展的相关业务,本案所反映的法院的裁判思路都值得予以关注。

  本案中所反映出的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通道业务中被判承担部分责任,突出要点在于,即使信托公司所开展业务为通道业务,但仍应妥善履行必要的审慎管理职责,对受托人而言,如果一味如过往通道类业务中的不作为来运作项目,则未来仍不免存在需额外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不管在何种项目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身份就意味着,必要的审慎管理义务是可不避免的。

  03

  受托人尽职履责边界的厘定思路——(2019)最高法民终1594号,某信托公司合同纠纷案

  本案核心在于在信托项目出现风险情形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尽职履责的边界,以及投资者投资损失的承担。

  在《九民纪要》中,已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明确的释明,明确金融产品需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同一案件中的风险承担,应重点核实实际损失与产品管理人(未能)尽职履责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法院查明信托公司于业务开展前,多次开展现场尽职调查,并妥善留存《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对项目审查履行了审慎、合理审查义务,且在项目出现风险时,已严格按照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同时,明确投资者属于合格投资者,应对其投资行为所形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从《资管新规》的出台以来,监管部门不断强调的信托公司需强化尽职履责的信念,在项目出现风险时,信托公司的任一细小操作不当,均存在被司法部门认定为未妥当履职的可能,因此,作为受托人,则需要更严谨的业务开展与妥当的中后期管理相结合,从而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二、2020年信托业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我们对银保监会及地方银保监局网站于2020年间所公布的针对信托业的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2020年度,监管部门共计公布16项针对信托公司及其负责人员的罚单,是监管部门针对信托业的罚单数量自2017年以来首次下降至20项下。

  具体来看,16项罚单中,存在5项针对信托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同时还有2项为2018年的处罚事项,1项为2019年的处罚事项。具体处罚情况详见本文后附具体处罚情况。

  从具体处罚情况来看,与过往大规模处罚针对地产、政信类项目的不同,2020年度的主要处罚重点集中在信托公司在业务开展所涉的各环节中是否均严格履行监管所要求的义务,如信息报送披露、合规审查、过程管理等为监管处罚的重点关注问题。这也与2020年整体监管政策趋严,大部分信托公司业务收缩,合规考察要点更多集中在存续业务的过程管理中有一定关联。

  但需要额外关注的是,2020年监管部门也送出近年来信托业最大一项罚单,单笔罚单罚款金额达到1400万元,罚款金额甚至远超近年来合计罚款总额,而具体处罚事项已涉及信托公司展业的大部分流程与领域,且涉及多项监管红线。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过往监管部门一直给予相对宽松的尺度,相应的也导致部分公司形成错误的认知;而过往的高速发展所疏忽、遗漏的问题,可能在未来的若干年间,对公司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受托尽责、合规展业,仍应是行业在发展的同时,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三、2020年信托业所涉重要监管规定梳理与归纳

  2020年仍可视作监管部门稳步发力、强化监管的年度,在《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内,按计划出台了多项配套监管措施,同时亦有部分监管政策已提上日程或以广泛征求业内意见。

  对于信托业而言,2020年所正式发布的具有重要影响的监管规定主要如下:

  1.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2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第4号令),针对近年来信托业股权管理乱象所产生的风险事件,监管部门重点强调信托公司股东职责、公司职责和对信托公司股权的监督管理。以多种考核维护和方式限制、约束信托公司股东的不当行权和管理所给行业产生的不利风险。

  2.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2020年7月3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方式和标准,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满足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国务院同意的交易市场交易等特点。同时更为非标准化债权的清晰界定提供判断依据。

  3.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20年11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第12号令),对信托公司股东的资质提出具体要求和限制,明确了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同时,对信托公司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提出具体要求。

  四、2020年信托行业大事记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时间不会停留,2020年无论发生过什么,都已然成为我们记忆中的一部分,但回顾过去,不仅是对过往的留念,更重要的是牢记那些走过的路,让未来的一切更顺畅一些,所以在这里,我们也简要收集和汇总2020年信托业的大事记。

  1. 年度工作开展基调的确定

  2020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召开2020年全国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针对2020年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工作任务政策和指导要求在该次会议中均已设定基调。其中,会议也提到要引导信托业的稳妥转型,优化金融产品结构和机构体系,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打牢基础。

  2. 强化非标投资,倒逼标品、非标转标等业务模式的探索与开展

  2020年5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该暂行办法实质系对原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银保监会过往针对信托公司所开展的部分业务的监管要点的整合与调整,其中业内最关注内容莫过于明确“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合计实收信托的50%”。

  考虑到业内多数信托公司所开展的主业均以非标准债权类资产为主,彼时业内一片哀嚎之声,也直接促使了下半年度业内的压降趋势骤起。截至目前,虽然该管理办法的尚未正式出台,但各地银保监局及部分信托公司已经提前开始布局,2020年下半年非标债权资产投资业务大幅下降已成现实,部分信托公司已然走上研发标品、服务类信托,甚至非标转标的新领域。

  3. 整治乱象回头看

  2020年6月24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7号),其中针对信托公司重点从宏观政策执行、公司治理、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等七个领域进行排查。

  本次“回头看”工作,实质系在2019年银保监会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后,对原有整治乱象工作的复盘,监管部门亦希望藉此契机,督促相关机构完善内部治理,并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4. 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一年

  2020年7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2018年4月公布的《资管新规》,可以说是对我国现有资产管理行业的重整和统一规划,也明确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运作理念和业务方式,但考虑到《资管新规》出台后对原有存续业务的影响,监管部门最初将《资管新规》出台之日至2020年底定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引导相关机构主动调整原有业务模式,积极按照符合《资管新规》的要求开展新业务。但受限于疫情对市场经济的冲击,监管部门还是对过渡期作出让步,予以延长一年,给予相关机构充分调整时间。

  5. 树立赚“辛苦钱”的理念

  2020年12月8日,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2020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发表讲话,重点强调了受托人文化的建设,同时呼吁行业应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专业化资产管理能力、综合化管理服务能力和信息科技支撑引领能力。坚守受托人的定位,回归信托本源,也是未来监管部门所着重考核的关键要点。

  结 语

  这可能是最坏的时代,但也许这也是最好的时代的开端。传统常规业务的信托行业也将逐渐远离牌照红利的时代,而强化资产整合管理能力、综合服务能力,并不断回归资产管理行业的业务本源,也许正是这个时代所赋予信托行业的使命。顺势而为,下一个黄金年代也许即将拉开帷幕。

  附:2020年度信托业行政处罚情况汇总

  注释

  [1]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日期:2021年1月1日。

  [2] 基于网站查询结果基础上整体筛查后的结果,考虑到网站数据公布及筛查存在一定的滞后和误差的可能,该等数据仅供探讨分析,不作为任何报告或意见的结论依据,本文中所涉裁判文书数据同等适用。

  [3] 根据最高院最新调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类案件案由名称已调整为合同、准合同纠纷。

  [4] 根据最高院最新调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类案件案由名称已调整为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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