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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何时能提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作者:兰台律师事务所 刘嫣然 王丽 

  在日常咨询中,经常会有人问到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实施后,除了上述四种过错情形之外,又增加了“(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那么无过错方何时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呢?

  一、诉讼离婚的,何时提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

  王女士和张先生婚后感情不和,王女士起诉离婚。一审时,双方都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判决离婚之后,王女士想起自己在婚姻中曾受到过张先生的家暴,故想要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是否可以呢?

  【评析】●●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首先要区分无过错方是原告还是被告。

  如果无过错方是原告,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是不受理的。那么,如果原告没有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之后是否可以另行提起呢?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由于法院在审理前或审理时已经进行过告知,如果原告没有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原则上丧失了之后依据第46条规定请求赔偿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更好、更彻底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应该要求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应赋予其选择权,既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诉[1]。

  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其想在离婚之后提出损害赔偿,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如果一审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判决离婚的,被告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那么,如果被告同意离婚但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是否可以呢?目前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的前提,是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若被告同意离婚但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其在离婚时知晓原告存在过错行为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基于对配偶权及人格利益的保护,应允许被告在离婚后另行提起损害赔偿[3]。

  2.如果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会先组织调解,若调解不成的,法院判离婚的,被告在离婚后一年内也可以就此另行起诉。

  本案,王女士是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之规定,其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因其在一审中未提出,之后能否另行提起诉讼,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不同法院的处理方式会不同。

  二、协议离婚的,何时提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

  王女士和张先生婚后因工作繁忙,聚少离多,感情冷淡了,二人决定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不久,王女士发现,张先生在婚内和一位女士长期保持同居关系,现在这名女士还怀孕了,王女士想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呢?

  【评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形下,离婚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离婚损害赔偿的4种法定情形。那么,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可对此提起诉讼,除非在协议离婚时无过错方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了离婚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在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中有类似这样的描述:“双方不再要求任何财产补偿”。很多人会以为这就是明确放弃损害赔偿的意思,实际上这种表述并不严谨。最好在协议中明确写明“女方放弃对男方或者男方放弃对女方过错的损害赔偿。”必须有放弃过错损害赔偿这样的描述,单纯的约定不再要求任何财产补偿,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不一定具有明示放弃的法律效果。

  本案,王女士与张先生是协议离婚,王女士想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办理离婚手续之日起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

  三、不离婚,能起诉损害赔偿吗?

  【案例】

  王女士和张先生结婚多年,一直遭受家暴的折磨。一次醉酒后,张先生把王女士打成了轻微伤,在亲友的鼓励下,王女士终于提起了离婚诉讼。然而张先生坚持不离,最终法院没有判决离婚。那么王女士可以起诉张先生要求其承担医药费等费用、赔偿其损失吗?

  【评析】●●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不离婚单独起诉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是不受理的,但涉及刑事犯罪或者侵权,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了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侵害身体权为由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或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而不必等到离婚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本案,在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形下,王女士可以侵权为由提起人身损害诉讼,要求张先生承担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等费用,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因家暴导致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和因家暴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因家暴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而不能单独起诉。如果无过错方选择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则不受离婚的限制,在婚内起诉、离婚时提出,还是离婚后起诉均可以。

  四、总 结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何时提出的问题,首先要区分无过错方是原告还是被告。如果是原告应当在起诉离婚时一起提出。如果是被告,想要在离婚后提起,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协议离婚的话,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否则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当然如果离婚协议中,一方已经明示放弃,那就不能再要求损害赔偿。基于此,当事人在处理离婚时,一定要提前考虑,不要错过提出诉求的时机。

  注释

  [1] “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解释》确立了以下原则:

  第一,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赋予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由人民法院行使告知权,在受理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时,应区分不同情况: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于人民法院已经进行过告知,原告不提的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以后该项权利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起草说明;“关于此项损害赔偿应该在何时提出的问题,由于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该项请求权的行使是否一定要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在《解释(一)》起草过程中也一直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此项请求不必要求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可以作为一个独立诉讼在离婚后单独提起。理由是立法规定该项损害赔偿的目的即在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更彻底地实现立法目的,不应该对是否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这一问题进行规定,应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无过错方可以选择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以选择作为独立诉讼单独提起。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其理由是与离婚案件一并审理有利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和保证判决能得到切实的执行。对于离婚后再提出此项请求得,依法不予保护。在讨论过程中,多数人赞成第二种意见。”出自《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原发表于《人民司法》2002年第3期。

  [2] “一般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的,自然也就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故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第2项规定,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的前提,是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334-335页。

  [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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