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静
2020年3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车轮(Steel Road Wheels)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8708 70 10、ex 8708 70 99和ex 8716 90 90(TARIC编码为870870 10 80、8708 70 10 85、8708 70 99 20、8708 70 99 80、8716 90 90 95和8716 90 90 97)。
本案在欧盟反倾销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是欧盟自2018年修改反倾销法以来使用新调查方法的第一案,且本次调查方法的改变是重大且影响深远的。业界对于欧盟反倾销调查中的实践做法以及调查动向非常关注,因此,作为本案亲历者,笔者对钢制车轮案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总结。
一、欧盟对华钢制车轮反倾销调查案呈现的特点
(一)应对反倾销调查抽样结果的不确定性
在该案中,在2019年第一次抽样时,兰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兰台”)的委托代理企业未被抽中。其后,由于有强制应诉方退出,第二次抽样调查中该委托代理企业被抽中成为强制应诉方。在立案之初,该委托代理企业积极应诉,按时提交抽样问卷。虽然第一次抽样未被抽中,但该企业仍然决定以自愿应诉方的身份继续应诉,因此答卷准备工作照常进行。从而在第二次抽样结果公布时掌握了应诉的主动权,为之后按时提交反倾销答卷并顺利推进实地核查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成本部分工作量倍增的情况下,提前做好应诉准备,积极应诉的态度并以争取分别税率待遇为应诉目标对于未来欧盟反倾销应诉至关重要。
(二)应对调查当局对关联公司的关注
在本案中,欧盟调查当局特别关注涉案企业的关联公司,类似于美国反补贴程序对关联公司的处理。首先,欧盟在本案调查初期即企业在准备答卷最初期就发邮件询问关联公司的情况,要求提前提供问卷A10中关联公司的详细信息,例如,关联公司名称、主要营业范围、是否参与生产、销售、是否使用涉案产品或者为涉案产品供应过原材料。根据应诉方提供的关联公司清单,欧盟会要求参与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关联公司完整回答全部反倾销问卷,而不是之前仅要求出口生产商回答反倾销全卷。这一变动表明,欧盟未来可能要求所有涉及涉案产品生产、销售的关联生产商、加工商均须配合答卷,至于具体答卷主体由欧盟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
另外,欧盟调查当局在实地核查中还特别关注关联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是否经内销转售后销售给欧盟或者第三国,通过调取产品发货明细等方式调查判断关联公司是否将涉案产品出口至欧盟或者第三国。一旦发现有出口,即要求提供全套证明材料;同时对于转售流程中的细节也非常关注。欧盟核查官员对于关联公司返工产品的流转也很关注,不管是在补充问卷还是实地核查中给予重点询问和核实,并一直追问如何追踪返工产品。
(三)越来越重视产品编码规则和PCN编码规则的一致性要求
本案实地核查中,欧盟官员对于编码规则非常重视,并且对于编码规则的一致性要求非常严格,对于关联公司之间编码的一致性和关联性非常关注。这使得我们联想到欧盟官员在未来可能采取美国对于产品编码的调查方法,即通过系统读取的方式检查产品代码是否正确。这一趋势也值得关注。
(四)每笔费用逐一追踪是未来填报欧盟答卷的趋势
不管是国内销售明细表还是欧盟销售明细表,每笔费用的逐一追踪是今后欧盟反倾销调查的趋势。如果公司的财务系统不能支持费用进行逐一追踪,用假设方法等简单的分摊方法可能导致不利的费用调整幅度,从而影响最终的倾销幅度计算。利润表中的各种费用的填写要和财务总账保持一致。在核查过程中,欧盟核查官员对于各种费用的核实比较严格,并在现场逐项进行核实。
二、欧盟反倾销调查新动向
与前面陈述的四项具体应对比较,欧盟调查当局在本案中执行欧盟新版反倾销法预示的动向,更应该引起相关各方的重视。
(一)更严酷的“市场显著扭曲”六条标准
为了应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d)条在2016年12月11日终止该议定书第15(a)(ii)条效力之后的反倾销调查新形势,欧盟不得不修改其反倾销法,删除“市场经济地位”五条标准。但是,欧盟抱住“替代国”方法不放,要继续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方法计算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因此,欧盟在删除“市场经济地位”五条标准的同时,在其新反倾销法创立了“市场显著扭曲”六条标准。
在欧盟旧版反倾销法中,“市场经济地位”五条标准是:
(1)有足够证据表明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不受国家明显干预,主要原料的成本价格能反映其市场价值;
(2)企业有一套完全符合国际财会标准并能在所有情况下使用的基本财务记录;
(3)企业的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尤其在资产折旧、勾销、报废、易货贸易、以资抵债等问题上,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歪曲;
(4)确保受破产法和资产法的约束,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及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5)汇率随市场汇率的变化而变化。
在欧盟旧版反倾销法之下,审查“市场经济地位”就像一场资格审查,涉案中国企业只要证明自己符合这五条标准中的每一个,就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被豁免使用“替代国”方法。那个时期,大多数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案,通常有一些涉案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在欧盟新版反倾销法中,“市场显著扭曲”六条标准是:
(1)涉案市场在很大程度上由出口国当局所有、控制、政策监管或指导下运营的企业组成;
(2)国家在公司中的存在允许国家对企业的价格或成本进行干预;
(3)公共政策或措施歧视性地有利于国内供应商或者影响自由市场力量;
(4)破产、公司及物权法律的缺失,歧视性适用,或执法不力;
(5)工资成本被扭曲;
(6)从执行公共政策目标或非独立于国家的机构获得融资。
在欧盟新版反倾销法之下,审查“市场显著扭曲”就像在一个奉行“有罪推定原则”的法庭上,涉案中国企业需要整体证明自己“无罪”,即涉案企业必须按照这六条标准,证明涉案产品市场不存在“显著扭曲”。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无罪”证明。并且,一旦涉案企业不能够证明“无罪”,那就是集体“有罪”,不再有欧盟旧版反倾销法下部分涉案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因而被豁免使用“替代国”方法的个案。
因此,欧盟新版反倾销法非但没有减少(更不要说停止)使用“替代国”方法,反而可能使“替代国”方法成为事实上的常态。与“市场经济地位”五条标准比较,“市场显著扭曲”六条标准更严酷了。
(二)调查当局“说了就算”的“替代国价格”选择
在不能够逃脱“替代国”方法时,选择哪个国家作为替代国,也即选择哪个国家的生产要素价格计算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对于减轻“替代国”方法的危害程度,至关重要。
在欧盟旧版反倾销法时期,欧盟调查当局选择替代国并通知应诉方后,仅仅给予应诉方10天抗辩期限。在这10天抗辩期限内,应诉方查明调查当局选定的替代国为什么不合理,并提出自己建议的替代国。这10天抗辩期限非常短且不合理,严重损害应诉方的抗辩能力。
在欧盟新版反倾销法之下,这个抗辩期限问题变得更加突出。欧盟改变反倾销调查方法后,生产要素的替代国价格较之之前的整体替代国政策在倾销幅度计算中显得更加重要且核对各个生产要素的替代国价格是否合理并进行比较以确定申请人主张的替代国是否合理需要花费之前数倍的时间,但欧盟法律仍然规定立案后10天内要对替代国提出抗辩意见,这一规定明显增加应诉方的负担,是非常不合理的,应诉方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提出抗辩。这事实上造成了“替代国价格”选择,调查当局“说了就算”局面。
三、WTO上诉机构停摆新形势与目前应诉的难度
美国从奥巴马政府开始,决策并执行停摆WTO上诉机构,软化WTO功能的方针。在特朗普任期内,终于达成了停摆WTO上诉机构的目标。停摆WTO上诉机构,不是现任总统特朗普的“新政”,而是美国政商两界一致的“大政方针”。WTO协商一致的规则和WTO上诉机构成员三年有限任期,使得任何一个成员只要假以时日,都能够实质上停摆WTO上诉机构。美国停摆WTO上诉机构的行为,虽然是其他成员方一致谴责的,但却是WTO本身允许的,是WTO自身漏洞造成的。
WTO将继续存在下去,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会自行退出WTO,因为各个成员都在继续从WTO的机制中获利。在可以预见的长时期内,世界各国既不可能在新的谈判回合中达成新的改革WTO的协定,更不可能谈判建立替代WTO的新组织。因此WTO仍然是并将继续是世界贸易的基石。
但是,WTO的功能将基本上退化到其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的水平。在WTO上诉机构停摆之后,WTO专家小组审理纠纷的报告就像GATT专家小组的报告一样,具有道义上的威慑力,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纠纷双方或各方是否执行以及如何执行专家小组报告的审理结论,将由涉案各方自由裁量之。由于WTO上诉机构已经停摆,有的WTO成员的贸易救济调查机构减少了对WTO规则的尊重,甚至变得毫无顾忌。这一新形势增大了反倾销应诉的难度。
希望在2020年7月31日组成的WTO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能够成功代替陷入停摆的上诉机构遏制目前反倾销应诉难度增大的不利趋势。
结 语
以上对欧盟反倾销调查中比较重要的趋势、动向和目前WTO上诉机构停摆的新形势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关于应诉细节问题,欢迎随时与笔者进行探讨和沟通。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欧盟反倾销应诉过程中欧盟调查官因为新采用的调查方法的不熟悉而造成的结果偏差,需要我们在抗辩过程中随时提出并有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抗辩,并对后续补救措施进行规划和安排,这样才能够在欧盟反倾销应诉中争取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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