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2020年9月3日至9月4日,投资者时浻等498人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六被告因五洋建设发行公司债券“15五洋债”、“15五洋02”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之代表人诉讼四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交换并开庭。
这一代表人诉讼有四位诉讼代表人王放、孔令严、陈正威、叶春芳,其中,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为叶春芳之特别授权代理人。这四位诉讼代表人的涉诉诉请标的合计8388.9798万元。在本案中,已参与诉讼的496位债券持有人已超过债券持有人总数的一半以上。另外,据消息称,该案诉讼标的合计金额约为8.1亿元。该四案的生效判决的法律认定、原则与精神,将会适用于参加代表人诉讼的其他案件。
五洋债案是一起基于欺诈发行行为与债券实质性违约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其中,债券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债券发行交易服务机构等相关方,被债券持有人诉称共同侵犯了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利,要求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五洋建设发布五洋债无法按时兑付本息的公告,引爆了五洋债实质性违约事件,这是让资本市场广泛关注的中国债券市场首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将可能成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建立20年间诉请金额最大的案件,也成为中国首起证券诉讼诉讼代表人案,该案还直接催生出五洋建设破产重整案(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该案,组成了民二庭庭长余晟法官为审判长的合议庭进行审议。早在2020年3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信、新闻媒体刊登《“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宣布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该案,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该案成为《证券法》新修订以来并于2020年3月1日实施以来,普通代表人诉讼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领域的首次司法实践。
9月3日的证据交换中,四位诉讼代表人共同提呈了20份公共证据及20余份个体证据,五洋建设提呈了2份证据,陈志樟提呈了8份证据,德邦证券提呈了35份证据,大信会所提呈了7份证据,锦天城提呈了11份证据,大公信评提呈了5份证据,当庭,双方进行了质证。
9月4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十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参加庭审。杭州中院对本次庭审作了网络直播。
原告方说明了诉讼的事实与理由,被告方作了答辩。德邦证券找了三位专家辅助人发表专业看法,两位专家辅助人到庭并接受双方律师的质询。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着下列焦点问题展开辩论:原告是否适格。被告是否需要赔偿。
双方没有进行调解,法庭当庭亦没有进行宣判。两天庭审共历时10小时。
之前,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债券持有人赵某、陈某等十六人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六被告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六案,曾于2019年5月13日至14日在杭州中院首次开庭,当时庭审共进行了8小时。该十六案至今未判。
2018年7月10日,五洋建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五洋建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认定,五洋建设存在:(1)以编制2012-2014年度虚假财务报表等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2)以2013-2014年度虚假财务文件发行债券,致使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3)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年报与变更中介机构信息。对此,中国证监会拟作出五洋建设及五洋建设董事长、控股股东陈志樟等相关责任人处以共计4140万元罚款,并对陈志樟采取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终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董监高职务的处罚。
陈志樟系五洋建设的董事长、控股股东,持有五洋建设的股份16310.33万股,占五洋建设总股份的43.31%。2017年1月18日,五洋建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中表明,陈志樟也因虚假陈述,也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与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德邦证券是五洋建设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与债券受托管理人。2016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8年9月7日,德邦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2019年1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邦证券、周丞玮、曹榕等六名责任人员)》,对德邦证券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大信会所是五洋建设发行债券的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钟永和、孙建伟)》。
锦天城律所是五洋建设发行债券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杭州市西湖公证处(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5136号《公证书》,该律所被债券持有人诉称其没有注意并披露在五洋建设与德邦证券的关联股权关系。目前,对于该诉称,并没有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司法裁定的支撑。
大公信评是五洋建设发行债券的资信评估机构。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018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角度,本案大多数被告已被中国证监会或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因存在证券欺诈发行与信息披露违规而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故虚假陈述实施日应确定为两个债券的上市日即2015年9月10日和2015年11月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应确定为2017年8月11日即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日。投资者提起索赔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律师费等。
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的规定,权益受损的债券持有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五洋建设等各被告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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