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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特辑|解读《民法典》:知识产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编者按:今年5月正式颁布的《民法典》,被誉为“权利的宣言书 时代的里程碑”,它的影响将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为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重要保障。作为知识产权从业者,我们基于对行业的认知,就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解读和研讨。恰逢七夕,特别节选婚姻家庭编“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的研讨实录,以飨读者。

  以下内容来自2020年7月9日举行的直播课程“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第二季)”。研讨嘉宾为同济大学张伟君教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张学军顾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王太平教授,主持人为超凡合伙人杨静安律师。节选内容——婚姻家庭编“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问题。

  杨静安(主持人):……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婚姻家庭编“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这个条款似乎没有什么特别之处,规定很明确,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下面列举的几项都属于“收益”的性质,比如劳务报酬、投资经营收益等,“知识产权收益”也是通过权利产生的财产收益,这样并列规定在一起似乎也比较好理解。

  但我也在想另一个问题,一些特定的知识产权,有些收益很好用财产的方式去体现,比如说商标权的转让或者许可获得的相应转让费或者许可费,包括专利权和著作权也都涉及这个问题,这些都可以理解为收益。但也有一些知识产权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收益”就不像转让或者许可体现得那么明显,而且不好界定。

  我举一个前两天比较热门的事件:以当当网的李国庆和俞渝为例,假如俞渝拥有商标“当当网”,她将“当当网”用于公司经营,且对公司有相应的控制权,在这个过程中,李国庆作为夫妻一方,有没有办法按照民法典现在的这个规定,去主张“当当网”商标所产生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这个规定会不会带来这样的问题,不知道三位老师觉得它是不是一个问题?

  张伟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吧?我原先没有注意到这个条款,我刚看到。我有一个问题,这个“收益”是指什么东西,是指婚姻期间一方或共同创造的知识产权这个财产权,还是仅仅指婚姻续期间内因为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等而产生的收益?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商标或作品,虽然它的产生可能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但它的收益可能是源源不断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会有收益,婚姻关系结束之后依然会产生收益。

  我在想,如果一概否定婚姻关系结束之后所产生的收益就不对,因为这个东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受保护的权利,这个权利的整个保护期间所产生的收益,都可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分割的话,不光是现在已经产生的收益,还要考虑到将来可能产生的收益也要进行分割。这就有点像知识产权转让时的价值评估问题。就是要设想一下这个东西让渡出去给某个人,这个东西能卖多少钱,在此基础上去分割收益可能才合理。这是我很不成熟的想法。我也刚看到这个条款。

  杨静安(主持人):这也是我有疑问的地方,直接规定知识产权收益会不会带来实务中的一些问题。刚才张老师提到的问题,我可以举个例子。一个女孩嫁给一个画家,这个画家从年轻时就一直画画,但一直没能成名,他的画也卖不到什么钱,两个人日子过得很清苦。后来他们离婚了,突然有一天这位画家的画一夜成名,画作的价值都非常高,一夜暴富的性质,这种情形属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关于这个条款,我不知道另外两位老师有没有觉得是个问题?

  张学军:这个条款总体来讲把我弄得有些糊涂,我觉得看了这个条款没有更清楚,反而是糊涂了。我首先没明白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是知识产权的收益,我想问这个知识产权是谁的,是夫还是妻,是婚前还是婚后,是存续期间还是婚前,如果是婚前的财产,凭什么说婚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就一定要归夫妻双方共有,这个我有点搞不太明白,因为我从来没有研究过《婚姻法》,对于《婚姻法》完全小白,搞不太懂。我也特别奇怪,听说《婚姻法》上有婚前财产的归属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显然知识产权有可能是婚前归属一方所有,这种情况下,一结婚知识产权的收益就是双方共有,是法律强行规定双方共有,我觉得这有点奇怪。这是第一点奇怪。

  第二点奇怪是,收益是否共有,取决于的是权利是否共有,权利共有,收益自然也共有。反过来,我只好理解说,收益的共有并没有排除权利的共有,既然你规定收益共有,那如果是属于知识产权双方共有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本身也是双方共有。我理解收益的共有并不可以排除权利就不共有,两个人婚姻存续期间我写了一个特别热的小说,小说大卖,一下挣了一大笔钱,这是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财产需要共有,我理解这个条款不能排除财产共有,而只说“收益”共有。我有这两点疑惑。

  张伟君:对,我顺着学军老师的意思,我觉得收益共有的前提是财产共有。收益从哪来?收益从财产权共有来,没有财产权的共有,哪来收益的共有?所以前提必然是有一个共有的知识产权才可以有共有收益。刚才学军老师讲这样的财产权,如果是在婚前产生,就不存在收益共有问题。

  杨静安(主持人):王老师有没有不同观点?

  王太平:在传统民法中一般的意思是知识产权收益,比如说以前签的合同,已经产生的收入,比如使用费、转让费。民法典这个条款中规定的内容显然是不恰当的。你刚才举的例子,把商标作为经营投资,这实际上已经转化为股权,不是商标。就看是什么情况,是用商标许可使用权还是商标权投资,如果是商标许可使用权,很显然还会有商标所有权的问题,许可的那部分价值转化成股权。总之要看它具体的法律关系。

  在这个问题上,这一块比较恰当的规定是规定为知识产权及其收益,要这样规定才比较恰当,知识产权当然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至于是婚前婚后,从哪来就是哪的。这个和传统财产没有什么区别,比如一套房子,这里面稍微有些变化的是一套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前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租金怎么算?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民法中强调的是这一点。要把知识产权本身拿出去,我觉得有点本末倒置。知识产权本身很值钱,民法典这个条款没管它,这个规定肯定不合适。当然,准确的讲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及其收益,这样在理论上就没有问题了。

  张学军:把“知识产权”加进来了才根本解决了我刚才说的原则性错误的问题,就变成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那肯定是共有,收益也就共有,自然逻辑就顺了。我基本也明白他们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错误,是跟上面一、二条款顺着下来的,因为一、二是孳息,衍生出的财产,所以自然就跟着,把知识产权当成经营和工资奖金去理解。我想得到错是从哪来的。

  王太平:如果说知识产权是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出现的,在这个期间会有连续的收益,这个收益我觉得把它算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没问题的。就像我刚才举的例子,婚前的房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可能就这一点特殊一些。

  附: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网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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