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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正式出台 律师:具有里程碑意义

  作者: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自2020年7月3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

  结合证券市场实际和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该规定,在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具有的里程碑意义,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该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细化的,共四章四十二条。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7条已有了共同诉讼的规定,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也有了共同诉讼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即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但都规定得很原则。因此,在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使证券市场民事诉讼具有可诉性后,但一开始就在程序上面临代表人诉讼向题。在证券民事诉讼早期,在司法实践上,采取的做法有三种:单独诉讼、人数确定“明示加入”且限定人数的共同诉讼(哈尔滨中院大庆联谊案为100人、青岛中院东方电子案为10人)、单独诉讼合并审理(广州中院佛山照明案一纸判决合并934人、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上海金融法院依代理律师合并案号),在技术层面修补了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过于简约的问题。

  而出现变化的,则起于2019年,出台的规章有: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杭州中院《关于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北京高院《关于依法公正高效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的意见》、上海高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创造性地推出了示范诉讼机制,上海金融法院并在方正科技案中展开了示范诉讼机制的试点。

  而2020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有了证券纠纷专属的特殊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规定(“明示退出、默示参加”),同期,出台的规章有: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深圳中院《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南京中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规则》纷纷出台,在证券民事诉讼当下,在司法实践上,杭州中院率先在五洋建设债券案中启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接着,南京中院批量启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怡球资源案、辉丰股份案、澄星股份案、蓝丰生化案),而成都中院在2019年7月3日在华泽钴镍案运用代表人诉讼机制进行了公示。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2020年7月31日,颁布施行《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揉合规定了两种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即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与特殊代表人诉讼程序,采用两类司法管辖制度,实际上取消了前置程序的限制,故在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史及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史,皆具有里程碑意义。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范围及依据: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管辖: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就目前而言,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为上海金融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而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则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形成两类司法管辖制度,即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专属管辖与特殊代表人诉讼的交易场所地专门管辖。

  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二)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三)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这里,将证券交易所和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列入证据范围,比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制定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的证据范围扩大,表明可诉上市公司范围进一步增加,而“初步证据”的提法,表明原来只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作为前置程序的限制,不再适用。

  对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形成、公告、登记、审核、加入、退出、调解、专家证人等事项,规定都作了明确规定。

  特殊代表人诉讼程序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对特殊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形成、公告、登记、审核、加入、退出等事项,规定也都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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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文章列表 关键词: 证券集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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