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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民纪要》谈起,商事纠纷中刑民交叉案件“谁先行”?

  作者: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副主任吴乐芸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引起了学习的浪潮,结合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对刑民交叉等问题发表的意见,笔者现就如何协调刑民交叉案件浅析如下: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大数据分析

  笔者欲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检索,以观近年来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实际情况。检索条件: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由:民事;法院认为段包含:刑事;年份:2019、2020。检索日期:2020年7月13日。

  检得裁判文书403篇。

  *在合同纠纷类中的案由分布情况

  二、相关案例及分析

  案情摘要

  再审申请人梅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海南某公司、安徽某公司、陈某、任某1、任某2、许某、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申请再审。

  梅某申请再审称:梅某与李某、海南某公司之间属于借贷法律关系,与陈某、安徽某公司之间属于保证法律关系,与任某1、任某2、许某、徐某之间属于抵债合同和担保法律关系,本案应依据梅某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区别情况予以处理。虽然李某、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其他六位被申请人并未涉嫌犯罪,原审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刑民交叉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梅某与其他六位被申请人的纠纷继续审理。原审法院对梅某与其他六位未涉嫌犯罪被申请人的纠纷不予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梅某对上述六位被申请人的诉权。

  法律问题

  是否以“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区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标准?

  观点争鸣

  A观点:

  【分别审理】

  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刑民交叉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因此,应当以是否“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区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标准。即民、刑分属不同法律事实的,民、刑并行;民、刑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先刑后民。同一当事人因不同法律关系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B观点:

  【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以“同一事实“程序先刑后民处理】

  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

  法官意见

  采用B观点。【刑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意见阐释

  (一)实践中处理一般刑民交叉案件之主要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同一事实”。

  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对刑民交叉等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鉴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职能与程序,分开审理是基本原则,因此要从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属于“同一事实”:

  一是从行为实施主体的角度判断。“同一事实”指的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职务行为,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但法人本身不构成犯罪的,鉴于犯罪行为的主体与民事行为的主体属于不同的主体,一般不宜认定为“同一事实”。

  二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认定。如,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一般可以认定该事实为“同一事实”。实践中,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均不属于“同一事实”。

  三是从要件事实的角度认定。只有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的情况下,才属于“同一事实”。如当事人因票据贴现发生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汇票的出票人因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构成票据诈骗罪,但鉴于背书转让行为并非票据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事实”。

  (二)《非法集资意见》遵循了《刑民交叉规定》在刑民交叉问题处理上的“同一性”标准。

  《非法集资意见》没有采取《刑民交叉规定》“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述,而是采取了“同一事实”的表述,“同一事实”的表述作为民刑程序选择判断标准更为科学。因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均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下的事实和关系,只要法律规范性质不同,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就不同。从这一意义上说,由于民事规范和刑事规范性质的不同,刑民交叉情况下不存在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故以此表述作为判断民刑程序选择标准存在逻辑矛盾。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同一事实”的表述亦予采纳。综上,在判断民刑程序选择问题上,《刑民交叉规定》和《非法集资意见》在采用“同一性”判断标准上并无差别,只是在表述用语上存在变化。无论《刑民交叉规定》还是《非法集资意见》,在刑民交叉涉及同一事实时,均规定应当先刑后民;若案件涉及不同事实,则应当对不涉及犯罪事实的民事纠纷继续审理。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并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作出规定的要件事实,而应是自然意义上的事实本身。如果民事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善后处置等有影响,也当属同一事实。

  具体到本案,梅某与李某、陈某之间的借款事实与李某、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并无争议。关于梅某与其他非涉嫌犯罪被申请人之间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事实与李某、陈某涉嫌犯罪事实是否同一事实的问题。首先,从本案刑民交叉关系涉及的主要事实看,梅某与李某、陈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已经属于两刑事犯罪嫌疑人涉嫌刑事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与该借款合同关联的其他保证、房屋抵债等合同,均系依附于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从属性决定了上述从合同涉及的事实也会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善后处置产生影响。综上可以认定,本案刑民交叉关系涉及的主要事实应系同一事实。依据《刑民交叉规定》第十一条、《非法集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刑民交叉问题应该按照先刑后民的方式处理。

  (三)刑事追赃与民事责任的协调衔接

  本案刑民交叉问题采用先刑后民的方式处理,并不意味着梅某因此丧失对其他未涉嫌犯罪被申请人主张担保等相关责任的权利。若刑事案件处理完毕,梅某仍有债权未得清偿,可依据相应法律再向担保人等主张权利。鉴于二者依据不同的程序分别进行,为防止受害人双重受偿,可以在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中合并计算刑事诉讼的责令退赔额,将其解释为民事赔偿责任中损失填补的具体执行方式,使二者之间相互兼容。刑事诉讼中的责令退赔程序解决的是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的财产返还问题,并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犯罪行为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

  三、最高院刑民交叉案件的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发现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竞合,在处理方式上一般有“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和“先民后刑”等做法。刑民交叉案件采何种处理方式,应视个案具体情形确定。如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属于“同一事实”的,先刑后民;民、刑分属不同法律事实的,根据不同性质基础事实的关联程度,及民事案件本身的审理情况,决定民刑并行、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

  例如,在孙某、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前,孙某的实际损失不能明确,且刑事诉讼程序对本案及相关系列案件民事权益争议的影响有待进一步确定,故一审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形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孙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本案刑民交叉问题采用先刑后民的方式处理,但并不意味着孙某因此丧失对其他未涉嫌犯罪被申请人主张担保等相关责任的权利。若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孙某仍有债权未得清偿,可依据相应法律再向担保人等主张权利。

  又如,在洪宇公司、洪宇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先刑后民”亦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是一种具有严格适用前提的案件审理方式,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洪宇公司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于法无据。

  再如,在纳斯特公司、永恒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本案与有关刑事案件系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但二者并非完全重合。就法律关系而言,本案存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以及出借人与第三方的担保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借款人与部分担保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并不涉及其他担保人的担保法律关系。就法律责任主体而言,本案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并不完全一致,本案仅有部分当事人系刑事案件被告,中鸿公司与某银行并非刑事案件被告。本案部分法律事实虽与刑事案件存在交叉,但并非完全重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外,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广东高院对本案驳回起诉的处理意见欠当,最高院予以撤销裁定,指令广东高院审理。

  关于商事审判与刑事诉讼交叉的正当法律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指出,如果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所涉事实完全相同,而且案件事实在根本上也属于刑事案件,那么在立案阶段就应不予受理商事案件,另一方面,如果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所涉事实完全相同,并且同时存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商事审判应当尊重已经启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未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商事案件可以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事实部分相关时,判断商事案件是否继续审理的标准应当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规定,据此,如果审理商事案件必须以另一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那么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时,应当中止商事案件审理,反之,如果商事案件审理无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商事案件不得中止审理。实践中要切实防止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对商事案件一律中止或拖延审理的作法。

  结语

  从大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刑民交叉案件大多集中在合同纠纷案由中的借款合同纠纷,并且二审和再审的数量也在上升。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律师全案综合判断“刑民谁先行”尤为重要。在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必须分清案件的性质,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分析是否具有特殊性,不能机械适用“先刑后民”方式审理。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网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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