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
备受各界关注的投资者诉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636.SZ)证券虚假陈述案迎来了一审判决!
2020年7月12日晚,风华高科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称,广州中院已对何宇等28名自然人股东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风华高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宇等26人赔偿损失八千余万元。
根据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买入风华高科股票,并在2018年8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虚假陈述受罚 受损投资者起诉索赔
2018年8月7日,风华高科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公司涉嫌信披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监管局查明:一、风华高科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61921185.13元,占2016年半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60.21%,占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的比例为 33.05%;二、风华高科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广东监管局决定: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李泽中等26人分别给予警告和数额不等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随着中国法治的不断进步,投资者维权意识高涨。处罚出台后,多名投资者向广州中院起诉风华高科索赔。
广州中院判决风华高科赔偿八千余万 其余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根据风华高科的公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及202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3月2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8月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8年8月24日;原告(除彭福香、蒋晚秋2名自然人外)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等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宇等26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88,555,496.31元。2、驳回原告何宇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与28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合计677,866元,由原告何宇等28人负担16,188元,被告负担661,678元。
风华高科公司表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虽然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但对后续案件具有积极指引意义,提醒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依法索赔挽回损失。根据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买入风华高科股票,并在2018年8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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