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
2020年7月2日,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恺英网络,代码:002517)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0]162号)。
中国证监会认定,2018年9月10日,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恺英网络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以向宁波九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九晋)增资为由,通过上海恺英子公司上海悦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悦腾)向宁波九晋支付5,000万元。该款项实际为上海恺英为表达与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信息)及相关主体达成和解的善意,作为前期双方纠纷的和解意向金,由宁波九晋代为保管。
2018年9月29日,上海悦腾将该笔5000万元款项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在恺英网络2018年年报中,上海悦腾将前述支付给宁波九晋的5,000万元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至“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恺英网络的合并财务报表对前述款项相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5000万元。
恺英网络对上述5000万元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依据不充分:宁波九晋当时状态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还款能力,未发现其持续经营能力出现异常;从实际用途看,上海恺英与蓝沙信息仅达成和解意向,并未签署正式协议。
恺英网络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修订)》(财会〔2006〕3号)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海悦腾作为恺英网络的全资二级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后导致恺英网络2018年度虚减净利润4,375万元,占恺英网络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438.53万元的25.09%。恺英网络2018年年报中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故中国证监会拟作出决定:对恺英网络及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之前,2019年10月9日,恺英网络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闽调查字2019131号)。
在虚假陈述行为中,虚减利润的情形比较少见。虚减利润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为了少反映经营成果,不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要求,采取多提、多摊、多支和将应该在本期列账的收入推迟入账或截留不报等人为操作以减少利润的行为。在恺英网络案中,则体现为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依据不充分的款项,形同虚构债务,进而虚减净利润,造成信息披露上的虚假记载。
由于恺英网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恺英网络案诉讼索赔条件暂定为: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8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在2019年10月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律道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律道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