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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个人破产立法:让诚信债务人包袱不那么重

  作者: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岳屾山

  2020年6月3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东方卫视《今晚》栏目采访,就“个人破产立法破冰 ”发表评论。

  背景介绍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在2007年开始实行,但是个人破产的制度一直是处于长期缺失的状态,整个破产制度可以说是“一条腿”走路。近年来围绕着个人债务的清理,各地展开了不同的探索。

  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我国将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可以预见随着各地的探索,试点一部国家层面的更完善的破产法已经离我们越来越近。 

  律师评论

  一、免责考察期的长短设置应综合考量 兼顾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

  岳屾山律师认为,免责考察期的长短设置不能只简单对比国外的规定,还要立足于我国自身的经济环境和人文、历史、文化等因素综合考量。如果免责考验期设置太长,对于债务人的破产来讲则没有太大意义。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仍然需要还债,而且有很多的限制,其实并不有利于让债务人减轻负担。如果考察期设置太短的话,债务人可能认为“熬一熬”就过去了,采取虚构债务或者一些不容易被察觉的方式来逃避债务,对于债权人来讲又有些不公平。

  因此,需要综合考量和整理之后再确定一个期限。

  二、个人破产制度以诚信为基础

  岳屾山律师认为,个人破产制度针对的是诚信的人,那些老赖或者恶意逃债的个人是享受不到个人破产的待遇的。从深圳和目前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都能看得出来,政策设定针对的是有诚信的人。如果说通过虚构债务或者说是转移隐匿财产不如实申报等各种方法,想尽一切手段去恶意逃避债务,就不可能实施个人破产,即使实施的话,以后还可以进行撤销。

  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在制定相应规则的时候,要多考虑一些人性的恶,多考虑那些不诚信的人会想出什么样的方法来逃避债务,让那些诚信但是不幸的人享受到个人破产所带来的红利。

  三、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财产登记查询系统

  岳屾山律师认为,首先,个人破产法最直观的现实意义是,让诚信的债务人不需要再背负那么重的“包袱”了。相应这种破产制度给了他们一个甩掉包袱,重新创业的机会,避免个人承受太多压力。同时,也要进行多种设计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要打好相应的基础,信息要准确,完善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查询制度,避免债务人隐匿和转移财产,这样才能真正的保护到那些诚信但是不幸的人。

  最后,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意义也在于能够倒逼金融机构更加的安全和谨慎。现在很多企业借贷的时候,都要求公司的法人或股东来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要求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如果公司还不上的债务由个人承担,这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就比较保险。但如果个人也可以破产的话,需要金融机构更加谨慎的审核信用制度,也能推进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四、个人破产立法可在经济活跃地区试点 适时全国推广

  岳屾山律师认为,目前个人破产立法还在以深圳作为试点的探索阶段。深圳是我国经济比较活跃和发达的地方,尤其是个体经济,因此作为样本的意义更加重要。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来总结后再在全国进行推广。

  另外,我国不同地区经济特点不同,也可能会依据当地经济环境推出地方破产制度,未来会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但也需要一定时间,至少三年到五年。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网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 返回文章列表 关键词: 个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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