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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V谈离婚冷静期|岳屾山:建议设计为选择性而非强制性

  编者按:今年两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关于婚姻家庭的法条中,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离婚冷静期”迅速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其中不乏争议。法律大V们如何看待“离婚冷静期”?新浪律道为您带来他们的专业视角。  

  作者:岳屾山律师

  对于离婚冷静期,有专家和学者认为,冷静期的设置可以有效地减少冲动离婚,从而稳定家庭关系。

  但我认为,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计应当考虑给予离婚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不宜强制适用。应当遵循婚姻自由原则,可以设计为选择性而非强制性,比如增加“经双方同意”这样的限定条件。

  “家暴出轨不受离婚冷静期限制”的前提是去法院打官司诉讼离婚,所以这个说法不准确。

  首先,《民法典》设置的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但并未设置例外条款,也就是说,只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不管啥原因都要有冷静期。所以,如果是因为家暴出轨但选择协议离婚的,同样有冷静期。

  其次,“家暴出轨不受离婚冷静期限制”这个说法不准确,这个结论是推算出来的。推算过程是:家暴出轨的会选择诉讼离婚而不选择协议离婚,而诉讼离婚没有冷静期,所以得出:家暴出轨不受离婚冷静期限制。但现实是家暴出轨的也有协议离婚的。

  最后,如果有一方就是不同意离婚,无论是一开始就不同意还是在冷静期内不同意,另一方都可以到法院诉讼离婚,但诉讼离婚又是一个耗时又耗力的事情。

  而协议离婚是双方都同意离婚,然后去民政局办手续。理论上离婚冷静期不是不让离婚,只是让已经同意离婚的双方再冷静一下。当然,冷静的效果和后果现在还不好判断。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网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 返回文章列表 关键词: 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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