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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全国两会《民法典》总则的规则变化总览

  作者:兰台律师事务所 王海伦 指导律师:田韶卿

  前 言

  《民法典》草案已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我国民法制度将迎来《民法典》时代。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民法总则作为中国《民法典》的总则编,已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其内容之丰富,机理之复杂,逻辑之严谨,规范之解释,应用之方法等都充满了法律人的思维和智慧,不断实现作为民法学科存在的目的,即是让人们的生活更美好,在一个规范世界中,让人们能够正常、平常、有意义的生活,提供了规则依据、法律适用和解释规范。

  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是具有非常强的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学的一个功能,即通过法律规则的建立和普及指引甚至引导人们的生活甚至思维方式),总则部分相当于原理,原理明晰,则民法分则部分就自然而然能够更好的理解和应用。而民法的目的根据民法总则第一条的规定即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故民法总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民法总则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相对于之前适用的民法通则有了很大的改变,包括第一章基本规定中基本原则的新增(新增绿色原则),响应国家建设环境友好、人与自然充分和谐的社会,有效的利用资源,保护好环境生态的号召,而新增“绿色原则”,原则性的规定凸显了立法者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绿色原则”也贯穿于整部民法典的权益保护中。

  二、民法总则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则

  第二章自然人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更改(从6周岁改为8周岁)、监护制度的修改(改变了关于法定监护人的顺序、删除了“精神病人”的用法、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出台、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定、监护人有争议时的处理方法、“兜底”监护、意定监护、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等),完善了中国的现行的监护制度,更好的解决了失独老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监护的问题,满足社会关于监护的法律依据的需要和适用。

  三、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规则

  第三章中关于“法人”也有很大的变化。将“法人”分为三类:营利性法人(设立目的是取得利润,分配给股东,实践中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非营利性法人(设立为非营利目的,且不分配利润给股东,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特别法人(主要是行使公权力有关的法人,例如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即村委会、居委会),这基本上完全颠覆了旧法的规定,更加的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了公平,避免了一定程度上的权力寻租,适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

  且在营利法人中,将《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公司的新设、合并和分立、终止、解散、清算和破产以及设立公司设立人不同情形下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都规定在民法总则中“法人”的部分,作为原理部分的规定,适用于全部民商法部分,此为“法人”一章中之重大进步。

  而“非营利法人”的相关规定会推动中国的慈善基金会以及社会力量进入到民生保障中,提供了原理性的法律依据,为我国的慈善事业、信托事业、基金会的设立和完善、捐助法人等社会团体的涌现提供了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亦有非常大的制度发展空间。

  四、民法总则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则

  第四章是“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在民法总则中,中国现行法中民商事交易中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在民商事交易中承担无限责任,故在市场交易主体中,非法人组织并没有法人的应用广泛。

  五、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则

  第五章是“民事权利”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中实则也有“隐私权”,民法保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商业秘密”。即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隐私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相比,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没有“身份性质”的权利,比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以上权利是自然人所特有的权利。

  民事权利中还包括物权(客体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债权(产生原因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知识产权(参见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投资性权利、虚拟财产的保护(为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以上所述在民法总则中的规定丰富了权利的类型,更好的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保障民商事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和公平。

  六、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

  第六章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般规定中,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设立。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总则中的重中之重,其中意思表示是其核心要件,在主体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条件上,需要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且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情形下对应不同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且因主体、意思表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原则性规定的错综复杂的案情,故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需要深入的研究,是一个庞大的课题。里面涉及到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撤销权和催告权以及追认权的运用、无权代理中选择权的行使、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的辨识、将撤销权中的乘人之危归入到显失公平类别、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设定等等,都充分体现了法律规则指引和保护民商事自愿、公平、诚信、平等的进行交易活动的价值。民法总则的颁布和修改对民商事交易活动的影响意义深远。

  七、民法总则关于“代理”的规则

  第七章是关于“代理”的规定。根据现行民法总则的规定,代理主要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委托代理作为代理规则的主要规定,作为两个民事法律行为的结合,既包括如何进行委托,也包括如何进行代理,数人如何共同行使代理权、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及意思自由、转委托代理、职务代理、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等法律规则的设定和法律后果的承担,在市场交易中经常出现纠纷和问题,故法律规则的设定在完全尊重私法自治和意思自由的基础上进行了规制,以满足民商事交易主体的日增长的需要。

  法定代理主要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不能清晰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老年痴呆)的代理,法定代理在监护一节也有相关规定,须结合案情具体分析,法定代理法律规则的适用。

  无论是委托代理还是法定代理都有其终止情形,民法总则也分别予以规定,以适应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变化而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八、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则

  第八章是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有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买卖、赠与、租赁、担保、承揽等民事法律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类型分别为按份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和连带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承担民事责任有如下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免除事由有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规则的设定,侵权的免除事由和旧法基本一致。新增了“为保护他人私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方法”、“见义勇为造成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侵犯英烈权的后果”。适应了社会的发展需求,充分体现了法律规则的指引作用,通过法律规则的设定鼓励人们乐于助人、见义勇为,对建设和谐社会有莫大的益处。

  九、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则

  第九章是“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最长保护期是20年。根据法理,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就等于丧失了胜诉权,中国现行民法总则将其一般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比旧法的二年延长了一年,且删除了旧法中关于诉讼时效为一年的特殊规定。新增了对“法定代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新增了“受性侵的未成年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都体现了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和与时俱进解决社会问题的规则价值。

  诉讼时效中在法理上还包括和除斥期间的比较、在民法总则中还有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和比较,当然还有一些例外规定,诉讼时效作为诉讼权利中的重点,在实践中经常被当事人援引适用,故法律规则的设定和修改亦符合市场主体的需要。

  十、民法总则关于“期间”的规则

  第十章是关于“期间”的规定。关于“期间”的计算,和旧法基本没有差别,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根据规则设定了相应的计算方法,在诉讼过程中也须特别谨慎,在法律规定的日期之内完成,这样才能保障实体权利的完全实现。

  十一、民法总则关于“附则”的规则

  第十一章为附则。主要说明了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民法总则生效的时间(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结 语

  以上简单梳理了民法总则十一章的内容,说明了民法总则相应的变化,在民法领域,总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总则的每个法律规则都适用于整部《民法典》,《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六编一千两百六十条的规定皆能够适用,故作为民事权利的保障书,涉及到我们个人和社会方方面面的民法总则,自然是至关重要。借此梳理,对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有一个原理性的认识和介绍,以期在日后的学习中对其理解更深、运用更熟练、掌握更透彻,对民法的精神和机理亦有更多的认识,加深对民法学科的学习和专研,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以民法的自由、平等、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指导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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