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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国际展业中的参展企业何去何从?

  作者:兰台律师事务所 陈静 王昱琦 刘佳

  一、疫情对国际展业的影响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全球蔓延,国内外先后采取了严格的防控措施。会展业作为聚集了人流、物流的活动,也受到不少影响。我国民政部《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之前,一般不得举办年会、展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等各类聚集性活动。

  如,早在1月24日,广州就已经暂停全市一切大型展览活动;深圳国际会展中心的网站,2月、3月均没有任何展览安排。此外,各种国际会展也相应暂停或延期。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对UFI中国会员的影响调查报告》,UFI主办会员在2-3月延迟或取消了55场展会;根据欧洲展业协会(EEIA)的消息,欧洲取消或延迟的展会也超过220场。

  此外,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世界各国纷纷采取了严格的出入境管制措施。不少国家对中国公民实行入境管制,凡是入境的中国公民均需强制隔离14天;更有甚者,直接拒绝中国公民入境。如,巴西决定自3月23日起30日内,禁止中国公民乘飞机入境巴西。这些入境管制措施无疑给中国企业出境参展带来了极大困难。

  基于上述影响,会展各方当事人因此产生了合同履行上的纠纷。一些商会代理销售国际会展的展位,虽已经支付了部分价款,却因外方和中方的政府政策而无法参展。此种情况下,参展企业该如何应对处理?

  二、疫情之下,参展企业该如何应对?

  由于疫情全球蔓延及国内外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一些境内展会代理商及参展企业无法如期参展,展会承办商也为展会开办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若无法和展会承办商协商达成一致,则展会各方都可能陷入合同履行纠纷,此种情况下,参展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主张适用不可抗力

  在展会各方约定适用中国法管辖的情况下,参展企业可以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具体如下:

  1.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的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若展会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将“疫情”明确约定为不可抗力,且该不可抗力条款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则该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该条款的约定,解决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纠纷。

  2.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规则是指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作出的直接规定。若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参展企业和展会代理商可以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解除合同。在主张不可抗力之前,我们需明确此次疫情及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20年2月10日表示“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由此可见,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换言之,因此次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导致展会无法举办,展会各方合同目的落空,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无过错违约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在适用中国法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及118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当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展会各方当事人需注意,若是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此种情况下,违约方不能免除责任。

  此外,在主张不可抗力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目前,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及各地有权商会,可以为此次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最后,若展会各方约定的管辖法律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国际条约时,则需根据该国家或地区或国际条约中是否有关于“不可抗力”或与之相似的规定,进行适用。如,普通法系国家并没有关于“不可抗力”的概念,与之近似的是“合同受阻”原则,其适用于“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可以履行,但会造成不合理的花费和困难”以及“合同目的落空”三种情形,但法院对该原则的适用十分严格。

  (二)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该司法解释,主张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是“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然而,在实践中,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法院判例是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8)民二终字第91号,法院认为“由于无法预料的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继续履行合同则必然造成一方当事人取得全部合同收益,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受损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若展会代理商或企业,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积极利用政府和商会的政策

  1.积极利用商会的政策

  商务部在2020年2月5日和2月18日发布了《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和《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中都提出:

  (a)支持贸促会和商会为企业因疫情未能按时履约无偿开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b)可以请求商会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等相关问题。

  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绍兴市委员会针对因疫情不能出展的企业,已经在积极联络展会主办方协调摊位费退款。

  2.积极利用当地政府补助政策

  除商会为因疫情受影响的企业保驾护航外,各地政府也积极出台了支持参展企业的相关政策,经企业出具认可的组展机构的证明,最高可给予企业100%的展位费补助,甚至包括往返机票的补助。展会企业可以积极利用当地补助政策,以减轻疫情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各地的补助政策部分例举如下:

  三、对参展企业的后续建设性意见

  (一)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并明确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情形

  在实践中,很多参展企业与展会承办商或其代理商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这导致出现了疫情后企业难以通过合同约定解决纠纷。

  因此,我们建议作为平等主体的企业可以将“疫情、大流行、国际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明确在合同中约定为不可抗力,只要该不可抗力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条款。企业可以在发生如疫情时,直接适用该条款约定的处理方式或责任承担方式解决纠纷。

  (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律

  在涉外民商事合同中,管辖法律条款十分重要,因为其是决定合同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准据法,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在协商的基础上选择最有利于自己一方的管辖法律。

  如,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律为中国法,那么不可抗力的认定就会依据中国法律进行。此次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在中国法下被视为不可抗力,那么相关参展企业或境内展会代理商因此而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就可以适用中国法中不可抗力规则或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三)疫情发生后及时与合同对方协商沟通,同时把握疫情后会展机会

  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是合同各方当事人都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但是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协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案,如延期展会,将已经缴纳的展位费转结下次使用,按公平原则做好损失分担等,达成补充协议,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同时,疫情期间延期的展会可能会在疫情结束之后恢复,境内外展会活动可能会出现高峰,企业应随时关注展会恢复时间,提前做好准备。

 (声明:此文系作者授权新浪网发布,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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