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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打赏款项能否退还?

  作者: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罗冰

  前言

  近年来,各种直播平台蓬勃发展,未成年人观看网络直播越来越普遍,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主播的事情屡见不鲜。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家长可以要求退还吗?

  壹

  任某在某网络直播平台上注册成为用户,并通过充值方式购买金豆、开通贵族功能,以虚拟礼物的形式进行打赏,短短一个月就向直播平台支付了近12万元,后任某主张其是未成年人,与直播平台赠与合同关系无效,起诉直播平台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通过网络注册账号的方式,在直播平台上观看网络互动直播,双方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涉案交易发生时任某未满十八周岁,故当时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鉴于任某父母对涉案交易的完成具有重大过错,而直播平台对于未成年人注册、充值、消费未尽到核实身份的谨慎义务,考虑到涉案交易发生时任某年满十七周岁九个月,已经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法院判决直播平台应向任某返还消费金额的20%。

  在实践中,对于用户与平台之间是赠与合同关系还是服务合同关系存在争议。通过这个判决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认为用户观看网络互动直播而进行充值消费,是为了获得主播或者平台的服务,故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为宜。

  贰

  《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实施打赏行为的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不理性消费,法定代理人有权拒绝追认,可以主张返还款项。

  但是网络交易的特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并不见面,电子商务经营者通常难以在交易过程中判断消费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没有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符合的行为能力。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故打赏行为系未成年人作出,需要法定代理人举证,这对法定代理人而言存在一定的举证困难。并且,即使法定代理人举证证明打赏行为是未成年人作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能需要承担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故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退还已付款项,但需举证证明打赏行为系未成年人操作,且退还的金额要根据法定代理人的过错、平台是否尽到谨慎义务、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等情况综合判断。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网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 返回文章列表 关键词: 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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