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孙兴 张文怡
近日,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内的形势逐渐明朗,但是境外疫情仍呈蔓延态势,严防输入仍是本阶段疫情防控的重点工作。为防止新冠疫情通过口岸向境内蔓延扩散,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疫情下发生的各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做出细化规定,为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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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监管体系
《意见》出台前,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主要受《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刑法》的规制。
<1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监管主体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2018年4月,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职能划入海关总署后,由海关统一负责国境卫生检疫,承担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及境外疫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以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工作。
<2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主要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修订)第7条规定,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意见》出台前,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主要由《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针对检疫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1]),下列行为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1) 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2) 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又对上述两项行为细化为以下行为:
(1) 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2)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3) 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4) 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
(5) 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6) 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7) 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8)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9) 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10) 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以及
(11) 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另外,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22条及《刑法》第332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都可能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法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2018年4月,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职能划入海关总署后,由海关统一负责国境卫生检疫,承担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及境外疫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以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工作。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如有上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行为人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该条,行为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二是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其中“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应包括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规定。
另外,《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中也规定了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传染病疫情时,行为人向海关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事件的,将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表梳理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相关行政和刑事责任以及两者的衔接:

从上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表现来看,当前疫情下,境外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2]故意隐瞒病情入境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相关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但在《意见》出台前尚未有适用上述法规进行处罚的案例。实际上,行为人因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较少。在当前应当激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威慑效应,为疫情防控发挥作用。
2《意见》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监管的强化和细化
针对上述情况,为防止疫情由境外向境内扩散,《意见》对现行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做了两方面的完善。
<1 强化国境卫生检疫的行政执法力度
《意见》对现有监管体系的强化体现在对行政执法的敦促上,《意见》规定要加大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力度,对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要加强行刑衔接,对符合国境卫生检疫监管领域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要依照有关规定,海关要及时办理移送公安机关的相关手续,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可以预见,《意见》出台后《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刑法》第332条都将被更多地适用,海关将加大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执法力度,不构成犯罪的将给予行政处罚,一旦构成刑事立案标准将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细化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行为范围
《意见》对现有监管体系的细化体现在其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行为划分上,《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以下6项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1)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 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 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对比前述《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列举的11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意见》的6项行为更为具体,例如将染疫人拒绝执行的措施列明,包括“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又如增加“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同时《意见》规定的第(6)项行为作为一个兜底条款,也确保了如果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采取前(5)项或国境卫生检疫法规现有规定以外的方式逃避检疫,其行为也能够受到监管。
<3 相关案例已出现,有关主体应提高警惕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首例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案件已经出现。3月14日宁夏中宁县公安局通过官方微信“平安中宁”发布《警情通报》,中宁县确诊新冠肺炎人员丁某某于2020年2月下旬自伊朗返回国内。经查,丁某某入境时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情形,现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予以立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警情通报》中未对丁某某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做具体说明,但该案的出现已经提示疫情期间如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的风险,而在《意见》发布后,该等风险将进一步升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存在不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入境拒绝隔离等涉嫌妨害国境检疫的行为,但是海关或公安部门未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或《刑法》第332条的规定对其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如果其行为符合《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有关部门仍可能根据该条规定追究其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两个罪在行为表现形式上有不同之处,但是在部分行为的表现形式上也存在竞合之处。因此当出入境人员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拒绝执行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隐瞒疫情等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该考虑两罪的竞合关系,根据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进行处理。实践中,染疫人隐瞒病情入境的案例中一大部分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调查的[3]。
为此,我们建议,近期如有计划从有疫情发生的国家/地区入境的人员,应当遵守入境地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不以任何方式隐瞒病情,配合入境前的体温检测、医学检查、调查等检疫措施,入境后如符合当地隔离、转运要求的应当配合相关卫生处理措施,并遵守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的各项要求。目前,中国各地对入境人员的检疫措施和卫生处理措施都在稳步有序开展,入境人员在配合各项措施的情况下均能够顺利入境,并在当地政府和医疗人员的协助下平稳度过隔离期。
[1]《国境卫生检疫法》第3条,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2条,“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3] “全国已有多名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因瞒报被立案”,凤凰网,https://news.ifeng.com/c/7urIgv5tN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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