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文章列表

解读新《药品管理法》:药品上市都有哪些“绿色通道”?

  作者: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毅

  新闻背景

  2020年2月3日,汹涌起伏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传来了一个令人稍感振奋的消息,美国吉利德(GILEAD)公司研发的抗病毒药Remdesivir(瑞德西韦)治疗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的临床试验将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启动[1];此前一日(2月2日),中日友好医院也在其官网上发布快讯称,“中日友好医院在武汉疫区牵头开展瑞德西韦(Remdesivir)治疗2019-nCoV新型冠状病毒临床研究,为抗击疫情带来曙光”[2],这也佐证了吉利德公司之前在其一份声明中所说的“吉利德正在配合中国的卫生部门开展一项随机、对照试验,以确定使用Remdesivir(瑞德西韦)治疗2019-nCoV感染者是否安全和有效”[3]。

  在更稍早一日(2月1日)的另一条新闻中,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救治专家组感染病学组的一位专家表示,就吉利德公司的抗病毒药remdesivir(瑞德西韦),专家组已汇报上级部门,同时与吉利德公司直接联系。一旦获准,相关部门也将开通绿色通道引入药物,受益我国病人[4]。

  上述几条新闻给了正在全力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搏斗中的人们一线新的希望。新闻所称的“绿色通道”实际上指的是经修订后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刚刚两个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称“新《药品管理法》”或“新法”)下加快某些药品上市许可的相关机制,在目前的疫情下,这一制度尤显及时和重要,本文试做一简要介绍。

  《药品管理法》中的“绿色通道”条款

  《药品管理法》2019年进行修订的主旨之一是要提高公众用药的可及性,能让公众有好药可用、用得起好药并且尽快用得上好药,国家药监部门的一位官员几年前曾经在一次会议中提到“近10年,29个典型新药,中国比美国平均晚上市7年”[5],为此2019年修法中的一个主要方向就是支持药物创新、鼓励新药研发、解决新药审批时间过长的问题。

  实际上,无论是国务院2015年《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还是中办、国办2017年《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都一直在将加快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儿童用药以及临床急需等药品的审评审批作为对药品管理改革的重点要求[6]。

  新《药品管理法》明确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

  具体措施方面,新法中优化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方面的一大亮点[7]是正式引入了已试行一年多的对于药品临床试验申请的“默示许可制度”[8];药品审评审批机制方面,除了加强药品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沟通交流、专家咨询、关联审评审批等机制外,还首次正式从法律上明确了“优先审评审批”的机制(即坊间所称的“绿色通道”),如新《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第九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此外,除了上述第十六条和第九十六条中有关“予以优先审评审批”的明确表述,新法中的“附条件批准制度”实质上也属于药品上市许可“绿色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首次明确出现在法律中的“附条件批准制度”(新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这一制度实际上是给予了某些急需药品一条加速上市的途径,但同时也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在药品附条件获批上市后承担相应的义务[9]。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绿色通道”条款

  作为新《药品管理法》(实际也包括作为其“特别法”的《疫苗管理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之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0]除进一步优化审评审批工作流程,将原来的审评、核查和检验由“串联”改成“并联”以大幅缩短审评审批总时限外,还增设专章“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第四章),结合我国实际并参考相关国际经验[11],丰富和细化了新《药品管理法》中有关药品上市注册的“绿色通道”制度。

  该章分四节分别设立了“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附条件批准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以及“特别审批程序”四条“快速通道”,并明确了每条快速通道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支持政策和终止程序以及某些通道之间的相互衔接等问题。相较之前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修订)第四章第四十五条中的“特殊审批”条款[12],这一章内容明显更为完善和系统化。

  具体来说,可申请纳入第一条快速通道-“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物是那些在其临床试验期间,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充分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纳入该程序后不但注册申请人可以获得与药品审评中心审评人员进行沟通交流、提交阶段性研究资料并得到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就下步研究方案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附条件批准和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即第二条和第三条快速通道)。

  第二条快速通道“附条件批准程序”中列出了三种可申请进入该程序的药品:

  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证实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

  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

  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这一项实际上源自《疫苗管理法》第二十条)。

  如果申请纳入附条件批准程序,申请人应当就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条件和上市后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等与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最终得以附条件获准上市的药品,药品注册证书中将载明附条件上市注册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上市后需要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及完成时限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快速通道是这一章中的重点,这里的“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对新《药品管理法》的相关原则性规定进行了一定的拓展,除了新法第九十六条的“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以及第十六条第三款的“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之外,第三条快速通道的优先范围还与《疫苗管理法》和上述第一、二条快速通道相衔接,包括了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疫苗管理法》第十九条)、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药品以及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等四种药品;另外,这一节在开头部分还强调了进入优先范围的是“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药品,这也呼应了新《药品管理法》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进行新药研发的基本原则。

  另外,《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一节还作了程序要求,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前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经确认后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的申请。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将可以享受到130个工作日的上市注册审评时限(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罕见病药品,审评时限进一步缩短为70个工作日,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正常审评程序下的审评时限为200个工作日[13])、优先安排核查、检验和核准通用名称、经沟通交流可以补充提交技术资料等项政策支持。

  最后,第四条“快速通道”- “特别审批程序”,是指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家药监局可以依法决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实行特别审批,对实施特别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国家药监局将加快并同步开展药品注册受理、审评、核查、检验工作。特别审批的情形、程序、时限、要求等按照《药品特别审批程序》[14]的规定执行。

  纳入特别审批程序的药品,可根据疾病防控的特定需要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使用。此处值得一提的是,与借鉴了国外类似做法的前三条“快速通道”有所不同的是,“特别审批程序”是我国特有的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的加快注册程序[15]。

  以上即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的四条“快速通道”。此处可能需要顺便一提的是,曾在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中提及的“专利强制许可药品优先审评审批制度”[16]在新《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均未出现。

  “绿色通道”制度小结

  综上所述,新《药品管理法》中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九十六条等条款的原则性规定辅之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有关“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的各项具体管理规定及其相应的配套文件,将共同构成我国药品上市注册的“绿色通道”制度,虽然截至本文写就之时,数易其稿的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还未出台,但新《药品管理法》中有关药品上市“绿色通道”制度的基本原则仍可称是“生逢其时”,正可以有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物尽快面市。实际上,简单查阅国家药监局的官网即可以看到,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已有九价人乳头状瘤病毒疫苗、轻度至中度阿尔茨海默病药物甘露特钠胶囊、卵巢癌治疗药物甲苯磺酸尼拉帕利胶囊三个药品被附条件批准上市[17];而上文中提到的《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已施行多年,应可以随时用于应对目前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其他

  如果再多说一点的话,除了上述有关药品上市许可“绿色通道”制度的明确规定外,首次引入《药品管理法》中的“拓展性临床试验”[18](也被称为“同情给药”)应该也能为目前疫情下的某些患者提供一线生机。新《药品管理法》下的“拓展性临床试验”具体是指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第二十三条 ),因此,“拓展性临床试验”有时也被称为患者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需要注意的是,“拓展性临床试验”虽没有监管审批的要求,但伦理审查、知情同意仍为必要,并且只限于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使用于其他相同病情患者。有消息称,美国使用Redemsivir治愈的一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即是得益于美国的同情用药制度[19]。            

  最后,“临床急需药品少量进口”可能也会为类似目前疫情的情形提供一个额外的选项。新《药品管理法》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可以进口少量药品,但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新法第六十五条),相较以前的规定,新法降低了“临床急需药品少量进口”的审批级别,即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如2018年已获得授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20])也可以批准少量进口临床急需的药品。不过如果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较大,这种少量临时进口的方式恐仍是杯水车薪,不具普遍意义,只能起到辅助性作用。

  至于新法中提及的以个人合理自用方式入境少量药品(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由于同样不具普遍意义,在此也不再赘述[21]。

  结语

  新《药品管理法》下的药品上市“绿色通道”制度对于加速相关药品的上市,提高药品的公众可及性,特别是应对类似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之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无疑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众志成城、勇战疫情,没有一个寒冬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天佑中华!

  【注】

  [1]http://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20/2/435343.shtm 新冠肺炎将有“特效药”?今起临床试验,入组病人270名(发布时间:2020/2/3)

  [2]https://www.zryhyy.com.cn/Html/News/Articles/313660.htmliimxxste8204677.shtml医院新闻 快讯(发布时间:2020-02-02)

  [3]https://www.gileadchina.com/news/press-releases/2020/2/announcement-for-remdesivir 吉利德科学关于应对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 nCoV)的声明

  [4]https://finance.sina.cn/stock/relnews/us/2020-02-01/detail-iimxyqvy9556545.d.html 卫健委专家组已联系美国吉利德公司,并申请remdesivir绿色通道(2020.02.01)

  [5]http://www.sohu.com/a/203181184_377310 刘沛:修订《药品管理法》建立全新药品监管制度 2017-11-08

  [6]国务院2015年《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二、(八)加快创新药审评审批。对创新药实行特殊审评审批制度。加快审评审批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药品,转移到境内生产的创新药和儿童用药,以及使用先进制剂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创新药。加快临床急需新药的审评审批,申请注册新药的企业需承诺其产品在我国上市销售的价格不高于原产国或我国周边可比市场价格”;中办、国办2017年《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二、加快上市审评审批(九)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等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早期、中期指标显示疗效并可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附带条件批准上市,企业应制定风险管控计划,按要求开展研究。鼓励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以及由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临床试验并经中心管理部门认可的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给予优先审评审批。(十)支持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研发。……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对境外已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可附带条件批准上市,企业应制定风险管控计划,按要求开展研究”;原国家食药监总局2017年《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2018年《关于优化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23号)等文件中又就进一步优化临床试验管理、落实相关药品优先审评审批机制、简化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等工作进行了明确。

  [7]新《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除此之外新法中此处比较大的修改还有: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BE)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新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由认定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新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等。

  [8]2018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中已提出“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制度”

  [9]新《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10]http://www.samr.gov.cn/hd/zjdc/201912/t20191210_309138.html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发布时间:2019-12-10)

  [1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药品加快上市注册”中的四个加快注册通道:“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对应国外快速通道Fast Track和突破性疗法Breakthrough Therapy)、附条件批准程序(对应国外加速批准Accelerated Approval)、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对应国外优先审评Priority Review)(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2019-10-15,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19-10/15/657_3234024.html)

  [12]原国家食药监局2007年还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药品注册特殊审批程序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http://www.nmpa.gov.cn/WS04/CL2101/228752.html关于对《药品注册特殊审批程序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7]155号)),但未见正式发布

  [1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12月10日发布)第九十九条

  [14]现行《药品特别审批程序》【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21号】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11月18日发布并于同日生效。

  [15]“《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19-10/15/657_3234024.html

  [16] 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二、(十四)“建立专利强制许可药品优先审评审批制度。在公共健康受到重大威胁情况下,对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药品注册申请,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公共健康受到重大威胁的情形和启动强制许可的程序,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17]http://www.nmpa.gov.cn/WS04/CL2056/227881.html九价人乳头状瘤病毒疫苗有条件批准上市(2018年4月29日发布);http://www.nmpa.gov.cn/WS04/CL2094/359779.html国家药监局有条件批准轻度至中度阿尔茨海默病药物甘露特钠胶囊上市(2019年11月2日发布);http://www.nmpa.gov.cn/WS04/CL2056/372944.html 国家药监局附条件批准卵巢癌治疗药物甲苯磺酸尼拉帕利胶囊上市(2019年12月27日发布)。另外,国家药品审评中心早在2017年就组织起草了《临床急需药品有条件批准上市的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但未正式发布)。

  [18]“拓展性临床试验”实际上并非全新的规定,《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中已对“拓展性临床试验”表示了支持意见;另外,2017年12月15日国家食药监局办公厅还发布了《拓展性同情使用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注册申请人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申请开展拓展性临床试验,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五条) 。该管理办法至今未正式发布,新法第二十三条也没有出现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拓展性临床试验的表述。

  [19]参见注释1的新闻报道。

  [20]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43号)

  [21]新《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携带进境药品,一般按照“合理、自用、少量”的原则进行监管,具体可参看《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1993年海关总署令第43号)等相关规定。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 返回文章列表 关键词: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新冠肺炎

媒体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