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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医疗机构可以隔离?疫情防控隔离措施三大法律误区

  原标题:医学观察?居家观察?疫情防控隔离措施常见误区

  作者: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海华

  背景简介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建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列为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随后,多省市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避免疫情扩散及应对复工复产,不少城市又相继要求所有外地进入者必须居家隔离14天,这意味着非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也要居家隔离,不少民众对此产生质疑。下面,笔者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大家解答在疫情防控隔离措施上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只有医疗机构可以采取隔离措施

  为应对传染病疫情,不仅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特定区域内的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也可以对有关人员采取隔离措施,街道等基层组织则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的分散隔离。

  法律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四十条第一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误区二:只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该两类人员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措施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不管是否已确诊、被判定为疑似或曾经密切接触。但实施隔离措施的政府应同时履行批准手续,并给予隔离人员相关生活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有关人员采取隔离措施,此时并不要求措施的对象必须是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该两类人员密切接触者。是否采取隔离措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根据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决定。我们注意到,面对复工复产的返工潮,有些地方也未强行要求返工人员必须居家隔离,而是要求出具地方卫健委印制的健康申报证明,有证明后即自由流动。至于哪种措施更科学、更合理,笔者认为不应一刀切地评判,具体需要根据当地的情况来分析。

  法律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误区三:非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该两类人员密切接触者违反隔离措施无需承担责任

  是否只有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该两类人员密切接触者违反隔离措施才会面临法律责任?不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服从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隔离措施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而如行为人的行为属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符合刑事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要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等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3.《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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