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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违法生产、销售口罩涉及哪些刑事责任?

  作者: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朱滔律师、唐健瑜律师

  新型冠状病毒来势汹汹,为防范新冠肺炎病毒感染,全国各地政府规定不佩戴口罩不能乘搭公共交通设施及进入商场等公众场所,口罩一时成为全国人民疯抢的产品,恰逢新春假期,产能短缺,在需求远大于供给的情况下,市面的药房纷纷脱销,正当此时,社会上涌现出各种私人销售口罩的渠道。这种销售口罩的私人渠道并不是法外之地,本文针对违法生产、销售口罩的行为可能触及的刑事责任作出必要的分析。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义、医用外科口罩的作用与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潜在危害的,应予立案追究。

  医用外科口罩主要用于医疗门诊、实验室、手术室等高要求的医疗环境,安全系数相对较高,适用于医务人员或相关人员的基本防护。在医疗有创操作过程中,对血液、体液和飞溅物的溅出起到防护作用。同时也防止医务人员呼气中携带的微生物直接排出,对接受手术的患者构成威胁。医用外科口罩作为医用器械,需要符合一定的技术标准,其质量标准需符合我国医药行业标准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被认定为不具有预防和保护作用。

  (2)相关报道

  1月30日,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东圃大马路摆摊向群众售卖劣质口罩。天河区公安分局立即组织开展调查,经过多日奋战,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彭某。经查,刘某、彭某为牟取暴利,通过网络从外地低价采购共2960个假冒劣质“三无”口罩,再转手高价对外售卖,从中牟利。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3)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145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解释第3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部门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广东通告第6条】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情节严重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以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相关报道

  1月30日晚,杭州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接上级线索:余杭区蔡某涉嫌销售伪劣口罩到外地被投诉举报。获悉情况后,市局支队立即组织警力开展案件初查。2月1日上午,涉案嫌疑人蔡某在余杭塘栖镇家中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蔡某(32岁,杭州余杭人)经他人介绍,于1月24日从金华某口罩厂购得大量口罩,并通过微信招揽对外销售。该蔡购入的口罩为白色普通防尘口罩,无文字和标识信息,蔡某在明知该口罩不具备防病毒微生物的情况下,仍然宣称该口罩为N95口罩,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向买家发送链接,宣称该口罩“对细菌病毒、飞沫阻隔效率高达99%以上”。1月24日至今其共销售该口罩4万余个,非法所得达17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蔡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3)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解释第2条】在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部门通知】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相关报道

  1月28日,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购买捐助武汉某医院的品牌口罩被当地医院发现有质量问题,经品牌方检验为假冒产品。荔湾区公安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抓获涉嫌向举报人售卖假口罩的犯罪嫌疑人彭某。经查,犯罪嫌疑人彭某供述,从1月22日开始,其先后多次从张某两兄弟处共购买假冒品牌口罩近4万个,再转手以高价对外销售。专案组迅速将张某两兄弟抓获归案,并循线抓获张某两兄弟的上线白某、林某、王某等6人。目前,9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3)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四、诈骗罪

  (1)诈骗罪定义

  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2)相关报道

  广州警方连日来共破获涉及疫情违法犯罪案件55宗,抓获嫌疑人员69名。90%以上的案件是利用销售口罩为名实施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共115万元。2月1日,因急需口罩等防护用具,增城区市民赵先生发现有人在网络社交平台网售口罩,便和对方联系。经过交谈,对方自称有“进货渠道”,谈妥价格后,其声称“自己是口罩厂员工,口罩数量有限,必须马上转账,否则就转手给他人。”赵先生来不及多想,通过网银转给对方15000元。赵先生随后反复催促对方发货,但是对方一直没有回应,直到第二天下午赵先生发现自己被拉黑,才明白被骗了,于是向警方报案。经查,嫌疑人尹某交代,其在网上发布口罩销售虚假信息,共诈骗包括赵先生在内的3名事主合计27000元。目前,尹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3)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解释第7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部门通知】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五、虚假广告罪

  (1)虚假广告罪定义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假借预防、控制特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相关报道

  1月28日上午,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高埔岗市场监管所的执法人员发现微信上流传一条出售口罩的信息:“我们某庄园医院有口罩批发零售出售,是 KF94,比 N95 更加好的口罩,总共有50万个,需要的可以联系我,500个起定。 三证齐全,有发票。联系电话:****。联系人:杜先生。价格16元一个”。 在口罩极度紧缺的情况下,该信息引起执法人员高度关注。通过深入调查,发现该信息是由某庄园医院医生杜某于1月27日晚对外发布的,杜某私下联系进货了一批口罩,并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公司 的知名度,冒用公司名义,在微信平台进行推销;同时,杜某在无事实依据、未审核内容真实性的前提下,虚构自身产品竞争优势,宣称所出售的口罩比 N95口罩防护效果更好,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高埔岗市场监管所已责令杜某立即删除该信息,并对其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3)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222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可判处2年有期徒刑。

  【解释第5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四部门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经营罪

  (1)非法经营罪定义

  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2)相关报道

  2月1日,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分局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在新塘镇西洲大道某仓库内查处1个涉嫌非法经营口罩的窝点,现场查获品牌口罩2350个。经查,该仓库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租用,其在某电商平台上经营一间网店,从1月28日至2月1日通过该网店非法经营某品牌口罩,并通过上述仓库发货。经进一步侦查,民警掌握了刘某涉嫌哄抬物价的作案事实,随即将其控制。经审查,刘某供述,其趁近期防护口罩供不应求之机,以低买高卖的方式销售口罩,并非法获利31余万元。目前,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3)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注意: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

  【解释第6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部门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广东通告第6条】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牟取暴利的从重处罚。

  为了防控这次突然而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党和国家调动了一切的物资与人员,竭尽所能的治疗确诊的患者、排查疑似人员及预防与控制其余未感染新冠肺炎的人员,现这场战争正到了最激烈的时候,我们应将全部精力放在防疫抗疫上。只要我们万众一心,共同防疫抗疫,我们定能打赢这场无硝烟的战争。

  本文引用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简称“四部门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简称“广东通告”)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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