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蔡云律师
国务院文化旅游部于1月24日向各文化旅游厅(局)发出《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要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以此减少人员流动导致病毒传播的可能性,从而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各地文化和旅游系统积极部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如,北京市取消包括庙会在内的大型活动、浙江11设区市取消暂停民俗宗教文化节庆等活动等。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也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暂停 组织赴武汉团队旅游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从1月24日起,暂停全国旅行社组织赴武汉团队旅游活动。要求,广东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立即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本辖区所有旅行社,并加强对旅行社的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
一、疫情期间,影响旅游行程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什么情况下可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变更、解除合同对应的具体处理方式?
(一)旅行团被取消等情形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对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国务院文化旅游部、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的通知,要求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此些情况已构成不可抗力。
(二)影响旅游行程的法律适用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三)处理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1、双方变更合同。由于疫情影响,双方可以协商采取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避免受本次疫情影响,待文化和旅游部取消暂停经营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等合理诉求。
2、双方解除合同。国务院文化旅游部、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的通知,要求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也无法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解除合同后,旅行社应当及时停止订购或取消机票和酒店房间、及时通知地接社取消委托事项,尽量降低旅游者损失。
3、临近出发的旅游团,取消行程,旅游者的损失较大,可退还团费较低,旅游者可能因此反应强烈,旅行社应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妥善处理,且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实际损失的有关证据,避免纠纷恶化。
二、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消费者预定的机票和酒店,取消预定后能否申请退款?消费者对于机票、酒店退费比例不满的,应如何处理?
(一)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不能出行乘机和入住酒店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从民法角度上来看,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是不可预见的、也非个人可以避免和克服的,跟地震、海啸等自然原因相似,属于民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因此,消费者因疫情影响与相关部门的通知,不能出行乘机和入住酒店,属不可抗力。
(二)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取消预定的机票和酒店的相关法律适用及处理方式。
1、2020年1月21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对选择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出行方式的旅客,如有退票,要求免收其到达、离开武汉的火车票、客车票、船票、机票的退票手续费。如消费者预定的火车票、客车票、船票、机票等涉及到达、离开武汉的,可申请全额退款,无需缴纳退票手续费。
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因疫情影响与相关部门的通知,不能出行乘机和入住酒店,属不可抗力,可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退订机票或酒店后,主张部分或全部退款。
3、为防止病毒蔓延,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边境封锁措施,主要手段有撤侨、缩减航班、加强中国游客入境审查、限制签证和限制旅行等。据中国外交部截至1月31日统计,已有62个国家针对中国公民采取入境管制措施,其中有些国家暂时禁止入境。
在此情况下,境外航线中已有88家航空公司推出不同程度的退改豁免政策,消费者可根据政策指引进行退改机票。同时,消费者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关于法定解除合同中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为由解除合同,并在车票、机票、酒店入住有效期内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提供不应当承担退票、退订的违约金(手续费)的证明或证据,避免损失。如确有需要出国出境,建议提前向有关国家或地区驻华代表机构、航空公司或境外接待单位了解清楚目的地国家或地区采取的入境管控措施情况再作安排。
(三)疫情防控期间,如消费者对于机票、酒店退费比例不满,仍以协商退费为主。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各地区的确诊人数、时间不同,各地区的重视程度不同、政策出台情况和影响不同,会导致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不同。因此,不同航空公司、酒店推出不同程度的退改政策,如消费者对于机票、酒店退费比例不满,仍以协商退费为主。在具体的协调退订退费过程中,应根据当下各地区、各国疫情发生情况及当地政府所采取的相关政令、措施不同而分别处之,若无特殊政策,相关费用的退还,仍需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处理。
三、租赁民用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酒店经营者,因疫情原因导致客流量锐减,承租人难以继续依约交付租金,能否主张解除或减免租金?
酒店经营者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其目的在于租赁该房屋进行酒店经营,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之下,无论是政府进行酒店入住限制还是游客自行退订,均导致该段时间酒店无法正常营业,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长期处于这种状态,将对酒店经营者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1月30日,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协会与广东省公寓管理协会先后发文,倡议全市业主(房东)在影响最大最直接的2月份全月免租(2月1日~2月29日);在3月1日至4月30日租金减半两个月。是否能主张解除合同或减免租金,可参考以下情况具体分析:
(一)减免租金如经过出租方的认可,出租方应依约履行
在疫情影响下,如承租方与出租方经协商一致,出租方同意减免部分租金,视为双方已达成协议,出租方应依约履行。
(二)相关行业响应政府停止营业,根据公平原则减免租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在疫情影响下,因国务院文化旅游部、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的通知,要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相关行业响应政府政策,导致停止营业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可以主张减免部分租金。
(三)视合同约定主张解除或减免租金
考虑到合同履行状况及合同约定的差异,能否主张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得看租赁合同中是否存在该等情形(疫情影响)下的合同解除条款或不可抗力条款及对合同协商解除条件、程序的约定。如有约定,则按合同法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在合同未约定情形下,如承租人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单方解除租赁合同,须由人民法院对继续履行合同对承租人是否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进行考量,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解除。
本文是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出行法律问题的一些提示,并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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