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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的劳动问题解析:延迟复工企业应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作者:大成律师事务所劳专委

  Q1: 中国春节法定节假日延长到几号?

  A: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 号), 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至 2 月 2 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经国务院批准,湖北地区适当延长春节假期至 2 月 13 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Q2: 本地延迟复工至何时?

  A: 各地政府目前均已发布公告指定了本地的复工时限,除已经列明的相关行业及其他涉 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不得随意复工。

  Q3: 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需要提前复工如何处理?

  A: 一般情况下,需要向基层政府或其授权的疾控机构进行备案及获得批准。企业极有可 能需要承诺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口罩、体温计等)、限制员工的外出、准备疾病防控预案,以及在发现病例时立即报告并停工。

  Q4: 如果企业在不符合复工条件下擅自复工,或虽符合复工条件但未办理备案等将导致什么后果?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进一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Q5: 延长假期及推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

  A: 就春节延长假期,目前主要是指 1 月 31 日,2 月 1 日和 2 月 2 日(湖北地区延长至 2 月 13 日)。若是工作的,参照既往惯例,一般理解为休息日加班,即优先安排调休或支付 200%的加班费。若是正常休息的,除了 2 月 2 日本来就是休息日,工资给付不存在争议。但是,1 月 31 日和 2 月 1 日(湖北地区还包括 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2 月 10 日至 13 日)的工资待遇目前存有一定分歧。有观点认为,该等延长假期属于国务院规定的特别假期,也属于因政府采取特别措施而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期间,其工资应当正常发放;也有观点认为,该等延长假期属于休息日,无薪,将导致员工被扣薪。目前仍有待于相关有权部门予以明确。

  就推迟复工期间,若无需工作的,则普遍被理解为带薪休假或停工停产的第一个周期 (即工资同样需正常支付)。但若需员工工作的,则存在分歧,目前多数地方认为, 在该等期间工作的属于正常出勤,工资正常支付即可(部分地方会非强制性地建议企业给予酌定奖励)。但上海的劳动行政部门有关人员已经在新闻发布会中表态,在该等期间工作(包括在家办公)属于休息日加班,优先安排调休或支付200%的加班费。

  Q6: 如果企业因疫情影响,需要进一步推迟复工的,之后期间企业应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A: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工资支付规定明确的生活费标准。通常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80%,也有个别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Q7: 从外地返回的员工,员工自行在家隔离14天期间,是否应当视为出勤?

  A: 在员工自行隔离的14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可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企业也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已有口径,部分城市许可优先安排员工使用带薪年休假。但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尚需等待进一步的口径澄清。

  Q8: 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A: 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2020 年 1 月 24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的有关规定亦明确了此项原则。

  Q9: 如员工确诊 2019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A: 如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工伤处理。

  如除医护人员外的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一般情况下,在隔离期内的,工资依照 相关法规正常支付;脱离隔离的,企业应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期间的病假工资。

  若员工因为用人单位之工作指令(例如抢险救灾指令或“冒险”指令)而感染相关病毒的,相关雇主责任需视乎具体案情依工伤抑或侵权法律处置。

  Q10: 如员工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是否可以按到期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A: 如果在以上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11: 企业可否以无过失性解除(即经济性裁员、医疗期满、不胜任本职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属于特殊群体,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企业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以及其他无过失性辞退为由解除与前述职工的劳动关系。

  Q12: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A: 已有文件显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就配合此项倡议的企业是否可享有额外财务扶持,尚待各地政府进一步明确。

  Q13: 企业是否有权利收集和报告员工的出行信息等相关资料?

  A: 企业和员工都有义务配合政府进行有关传染病的调查,不得隐瞒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 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企业应政府相关防疫部门的要求,进行人员信息收集和监控工作的,员工没有理由拒绝。企业应政府其他相关职权部门要求,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员工也应当积极配合, 履行公民应尽义务。

  企业因自身管理需要,收集员工相关信息,应当做好沟通工作,收集信息不应当超过 疫情防范措施的必要范围,并且不得泄露所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发现员工为疑似患者时,除必须向疾病防控机构/医疗机构披露外,不得随意对第三人披露收集的前述信息。

  Q14: 如员工拒绝配合提供个人健康信息,是否可能构成违纪?

  A: 需视乎案件具体情形。若员工存有敏感疾病指征,且所在用人单位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监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的,员工拒绝配合的行为可能会构成违纪。

  注:本问答仅为提供信息之目的,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上述信息均是截至 2020 年 2 月 1 日对公开文件 结合主管领导发言的解读,若相关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嗣后发布相反意见或指示的,以相关意见或指示为准。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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