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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诉华泽等索赔案一审胜诉 最穷上市公司退市硝烟未消

  作者: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

  近日,备受各界关注的投资者诉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069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代理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表示,接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胜诉判决,法院判令华泽赔偿股民冯某37011.61元、国信证券对华泽的赔偿义务在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瑞华对华泽的赔偿义务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法院一审判决,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1月10日到2017年7月7日之间买入华泽钴镍股票,并在2017年7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华泽、国信、瑞华等均因虚假陈述受证监会处罚

  2015年11月24日,华泽公告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证券违法违规,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1月31日,华泽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2018]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一、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华泽钴镍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二、华泽钴镍将无效票据入账,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和2015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三、华泽钴镍2015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星王集团与陕西华泽签订代付新材料项目建设款合同及华泽钴镍为星王集团融资提供担保的情况。四、华泽钴镍2015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华泽钴镍为王涛向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3,500万元提供担保的情况。对此,证监会决定对华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涛等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8年6月19日,证监会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2018〕46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一、华泽钴镍2013年和201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二、国信证券出具的《华泽钴镍恢复上市保荐书》、《华泽钴镍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和《华泽钴镍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201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三、国信证券在核查上市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应收票据,以及利用审计专业意见等方面未勤勉尽责。证监会决定:一、对于国信证券保荐业务行为,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龙飞虎、王晓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于国信证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行为,责令其改正,没收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收入600万元,并处以1800万元罚款;对张苗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2018年12月29日,证监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2018〕126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一、华泽钴镍2013年、201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瑞华所在对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证监会决定:一、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二、对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成都中院判决华泽、国信、瑞华赔偿  其余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华泽等因多次虚假陈述受到了处罚,但受损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丝毫弥补,他们唯有提起诉讼才有挽回损失的机会。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处罚出台后,数百名投资者对华泽提起了诉讼,并要求国信、瑞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成都中院一审判决显示,法院判令华泽赔偿股民冯某37011.61元、国信证券对华泽的赔偿义务在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瑞华对华泽的赔偿义务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国华律师表示,虽然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但对后续案件具有积极指引意义,提醒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依法索赔挽回损失。根据一审胜诉判决,最新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1月10日到2017年7月7日之间买入华泽钴镍股票,并在2017年7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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