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案例列表

亿晶光电案一审判决股民败诉 律师:索赔条件得以明确

  作者: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

  近期,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亿晶光电(600537)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新动向。代理多名投资者提起诉讼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收到了南京中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根据法院判决书等材料,下列受损投资者可向亿晶光电等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诉讼索赔:在2017年2月3日到2017年4月15日期间买入亿晶光电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虚假陈述受顶格处罚

  根据宁波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宁波证监局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于重大仲裁事项。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亿晶光电发生三起仲裁事项,累计金额超过亿晶光电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其中第三起仲裁事项单笔金额超过亿晶光电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亿晶光电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二、关于股权转让事项。2016年12月27日,深证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诚达集团)与荀建华签署《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荀建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 框架协议》)。2017年1月10日,深圳市勤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诚达投资)与荀建华签署《深圳市勤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荀建华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合作框架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亿晶光电未及时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的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董事长兼总经理辞职的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7年5月26日,亿晶光电在《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 一、对亿晶光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荀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刘党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孙琛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亿晶光电等虚假陈述造成股民惨重损失,证监会虽然对他们予以行政处罚,但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丝毫弥补。投资者唯有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才有可能挽回自身损失。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根据法院判决书等材料,法院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2月3日,2017年4月15日为本案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由于本案当事人并非在该期间段买入亿晶光电股票,诉请被法院驳回。不过,虽然该案败诉,但索赔条件得以确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2月3日到2017年4月15日期间买入亿晶光电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资料显示,2017年4月,亿晶光电的流通盘超过11亿股,股东人数超过七万户,根据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不在少数。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 返回案例列表 关键词: 亿晶光电 股民

媒体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