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蒋阳兵、张羽曦律师
破产案件的管辖同民事诉讼的管辖一样,都是关系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等各方利益,我国确立了法院对破产案件的专属管辖,主要是因为破产案件比较特殊,涉及到的当事人比普通民事诉讼案件更复杂,且不论债务人财产所在何处,都需严格受破产程序的限制,所以除法院外任何机关都不能主张对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我国《破产法》第三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以企业法人在成立时的登记为准,同时便于管辖法院查清债权债务,清理债务人财产以及便于清算组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同时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若企业法人改变住所但并未进行变更登记的,该行为将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级别管辖
我国《破产法》并未对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根据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如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一案,案件概况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公司)因与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博旺机械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破申3号民事裁定,华夏基金公司提起上诉:1、2016年9月5日,华夏基金公司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6】D207号裁决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1日,原审法院以蓝博旺机械公司及其他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4月18日,华夏基金公司向原审法院递交了《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函》,并申请对蓝博旺机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但该院却以管辖原因裁定不予受理。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华夏基金公司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地域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原审裁定对于蓝博旺机械公司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范围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蓝博旺机械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寿县,并在安徽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华夏基金公司申请蓝博旺机械公司破产清算应当向该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确定的管辖制度针对的是执行案件转破产案件,并不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华夏基金公司据此主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即意味着我国在执行案件转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在发生变化,进一步确立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破产案件的一般原则”,但并不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
三、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申请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时,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也可以将该申请转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即使债务人住所地于破产申请后发生了变化,也不影响申请时有管辖权的法院行使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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