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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华为前员工李洪元被拘:应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

  作者:广强律所合伙人暨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

  华为前员工李洪元被以敲诈华为公司的罪名拘留251天,后被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

  李洪元最开始是以职务侵占罪被刑拘,后来批捕时,罪名改为了敲诈勒索。

  实际上,这种所谓的敲诈勒索案,太不应该了。

  这类有这民事纠纷基础的经济纠纷案件,要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实际上非常难,这基本是法律界的共识。但是,办案机关在作出拘留和逮捕决定时,能否更加慎重一些?当事人失去的自由是无价的,给他们造成的生理、心理的伤害不可估量。

  劳动补偿纠纷,是典型的民事基础纠纷,在此纠纷上提出的相关补偿要求,目的都是正当的,数额大小并不影响目的的正当性。

  而在李洪元案中,他被指控敲诈勒索的问题,无非也就是获得了相关的劳动赔偿。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在解聘相关员工时,给予相应的补偿合理合法,有的企业效益好,给的补偿制度高,这些,都和敲诈勒索毫无关系。

  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的情形,比如离职员工以曝光公司丑闻、泄露公司秘密为要挟,要求公司给予不合理的补偿。(注意,如果是索要合理的补偿,依然不构成敲诈勒索,因为这不是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而是索要合理的财产。)

  其实我最关心的,是当初这个案件是怎么立案的。

  该类案件,一般是”被害人“报案,警方初查后立案。警方初查的内容是什么,根据罪名和行为性质,初步判断是否存在刑事犯罪事实。

  实际上,如果是以敲诈勒索报案立案,应该难度很大,这类有基础民事纠纷的敲诈勒索案,近几年发生过好几起,影响很大,以警方的办案人员司法水平,不可能不知道。而本案根据媒体报道,李洪元自述,最开始是以职务侵占立案并刑拘李洪元。在公司类的刑事案件中,职务侵占罪是常见罪名,即公司员工恶意侵占公司财产,这种立案难度就小很多,相信这是李洪元最开始被拘留的关键原因。但是,后期警方逮捕李时,罪名改为了敲诈勒索,这意味着,警方前期立案的罪名,职务侵占,并不存在,证据不足。可是逮捕时,罪名就改了涉嫌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这类案件中,报案人就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或事实,证明李洪元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使用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所以巨额的财物。

  1.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其实是非常难的,因为双方存在基础的劳动关系事实,解除劳动关系获得赔偿也是应有权利,所谓非法占有目的,通俗理解可以为“师出无名”,比如在盗窃、抢劫、诈骗案中,行为人向占有他人财产,没有任何的凭据,只好靠抢、偷、骗来完成。但是在劳动纠纷、消费维权、借贷纠纷领域,维权者往往本来就有获得相关财产的权利,这就是师出有名,非法占有目的很难证明。

  但是举报人也会想尽办法,比如拿出私人转账的证据,当然,即便是私人转账,实际上也难以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私人转账行为,仅仅是财务上的不合规,不代表这笔资金是离职员工的违法所得。真正定罪的证据,比如报案人拿出证据证明李洪元的索赔金额远远超过法定标准(但实际上,即便超过很多,也不会影响目的的正当性。如果资方认为赔偿金额过大,不给就是了,有劳动裁判部门专门管这事),总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在这类有基础民事纠纷的案件中,很难证明。

  2.证明敲诈勒索,还有一项关键的证据,就是是否存在”要挟、威胁“的客观行为。比如说,李洪元是否以曝光公司相关信息给公众作为要挟,要求不合理的资金或者财物?从目前的结果来看,并没有。

  这类案件中,报案人可能通过自己的陈述、说明,或者拿出了相关的聊天记录、录音(不确定是否被剪辑过),极力证明自己被敲诈勒索,一旦这种事实成立,很多办案机关会将其与”非法占有目的“混淆认定,只要有威胁要挟,那一定是非法占有目的了,再看看涉案金额,案子就被错误立起来了。这种推断式的认定方法,害了很多人。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什么意思?

  而本案最终因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检方的不起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也就是说,当事人李洪元无罪,检方无法起诉。关键的证据无非不会超出前面所讲的两个方面,没有李洪元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或者是没有他要挟、威胁的证据。

  这个案件,不起诉决定让人欣慰,但是拘留和逮捕的决定本身,更让人恐惧。刑事拘留和逮捕都不是惩罚措施,其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目的主要是便于案件侦查、证据搜集、防止其继续产生社会危害等等。在该类涉及基础民事纠纷的刑事案件中,警方立案就应该更加慎重,立案后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也更加要慎重。

  报案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

  所谓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这类案件中,要判断报案人,也就是报案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最关键的,是看其是否捏造事实,故意做虚假告发。

  因为诬告陷害是典型的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内心有明确的诬告意图,而不是说,“我不懂法律,我觉得自己被敲诈了,我就是报个警试试”。因此,要证明存在诬告陷害事实,还是要回到具体的案件事实中,报案人是否故意埋设了今后可以诬告李洪元敲诈勒索的证据和线索,是否有关键性的虚假陈述,这些,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总之,刑事案件的立案和抓人,一定应该是遵循最严格的证据标准,否则,悲剧上演,后果可怕。

  在大多数的该类案件中,维权行为,或者正常的维护自己权利的行为,被错误指控为敲诈勒索,并不少见。比如前几年一个叫郭利的人,因为女儿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向企业索赔,双方发生纠纷,双方谈定价格后,郭利反悔,企业报案,结果郭利由此被认定敲诈勒索被判被判五年,他整整坐满五年牢后,法院再审判决其无罪。

  在本案再审中,检方当庭发表意见认为,郭利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作为消费者索赔是正当的,要多少钱、多少次都不是定案、定罪的依据。检方称,无论索赔数额多少,均是郭利在行使索赔权利,若厂家不同意其索赔数额,则属于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郭利索赔行为和数量不影响其目的的正当性。检方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切行为进行合法监督。大众媒介有权对损害消费者的行为予以揭露。因此郭利声称的向媒体曝光厂家黑幕的手段合法合理。

  另外,还有大学生与华硕的消费纠纷案,某大学生因怀疑购买的笔记本电脑有质量问题,向华硕厂商提出百万美金的索赔,进而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之后该名学生也被不起诉。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是检察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还是检察院。

  李洪元是被检察院不起诉,他之前被公安决定拘留,之后被批准逮捕,关了251天。要注意的是,该案中,批准逮捕李洪元的,也是检察院。这意味着,公安最开始错误的作出刑事拘留决定,检察院错误的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根据法律规定,最终要承担赔偿李洪元人身自由错误被限制的责任的,也就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赔偿的时间,从错误拘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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