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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设工程领域成为刑事犯罪高发地

  作者: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雷涛律师

 

  一、背景

  从备受关注的2016年“11·24丰城电厂施工平台倒塌事故”到2019年“10·10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及刚刚发生的“10月29日贵阳美的置业广场工地发生垮塌致8死2伤事故”。每一次建设工程领域事故的教训都是惨痛的,热点舆情的发酵也都是以秒读数。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也可以看出,建设工程领域内的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频率也一直居高不下,造成的伤亡情况更是触目惊心。现仅住建部官网公布的2019年工程重大责任事故案例就不胜枚举,如:

  2019年8月28日,郑州市管城区中博集团(原杨庄村)中博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B地块工程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2019年5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东州大道旁万象城一家名为0776酒吧发生钢架结构屋顶坍塌事故,事故造成87人受伤,6人死亡。

  2019年4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翡翠华庭工程发生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人员伤亡重大。

  2019年1月25日,位于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的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建设工地在进行三楼屋面构架混凝土浇筑施工时突然发生坍塌,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

  ……

  一直以来,大众对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问题的关注点多集中于民商事领域,正因如此,国家立法机关已就建设工程相关问题制定了多部民商事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各地法院亦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指导意见、通知等,相当于在实务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办案指南。但长久以来各地建设工程领域频频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让我们不得不注意到建设工程领域同样也是刑事犯罪的高发地。然而,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法律风险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理论研究以及实务审判现均处于一种亟待完善的状态,基于此,就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法律风险之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探讨也显得尤为必要。

 

  二、罪名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就“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明确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相应解释。

  1.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本罪的行为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具体到建设工程领域,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由上不难看出,鉴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且建筑领域转包、分包、挂靠现象较为常见,故建设单位负责人、勘察员、设计员、工程监理员、项目经理、安全质量管理员、技术负责人、施工作业人员等所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责任主体均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案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刑终466号

  【裁判观点】姚某承揽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陆港村4组邱某甲家房屋建造工程,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季维光。在施工过程中,二人均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在施工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措施且未严格监督、教育工人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致被害人于某丙在一楼楼顶推运混凝土车时从高处坠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季维光对该工程负有指挥、管理职责,故季维光能够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之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内容为,在生产、作业中实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服从管理,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而盲目蛮干。

  首先,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方式限于“安全管理规定”的范畴之内,具体包括:一是国家制定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与管理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二是行业或者管理部门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操作章程,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监管、技术质量标准、人员职业技术资格、施工作业人员劳动安全保障等方面。三是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制定的各类有关生产安全的规章、细则。四是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实际生产、施工作业过程中依据过往经验而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等。

  【案例】苍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4刑初86号

  【裁判观点】2015年3月份,张某乙作为“顺天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设计的情况下,安排他人找到无施工资质的张某甲,擅自要求其在原有挡土墙的基础上加高3-4米,张某甲遂联系部分村民××目进行施工。2015年5月9日,由于挡土墙的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等原因,在施工过程中倒塌,导致施工工人闫某某等10人死亡,宋某某等3人受伤。张某甲、张某乙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十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其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需引起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作出了如下规定:“(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案例】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刑初178号

  【裁判观点】徐某甲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兴化市明扣电热电器厂建设项目工程,且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2015年10月5日下午,黄某未佩戴任何劳动防护工具,操作卷扬机起吊装有混凝土的斗车,因固定滑轮的塑料绳断裂,卷扬机翻起压在黄某身上致使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徐某甲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后,实施行为与事故发生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在建筑工程领域,因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等原因,致使违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规定的行为频频发生,由此造成大量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在对责任主体予以刑罚评价时,应当关注的是该主体实施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事故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既包括直接因果关系,亦包括间接因果关系。对此,应当重视安监机关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以及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分析报告等证据。此外,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因果关系往往还具有多因一果性,根据201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07】20号)第八条之规定:“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5210号

  【裁判观点】吴某某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违章改扩建上海某某电器有限公司门卫室,并将上述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建筑资质的秦某所经营的上海秦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12年3月29日8时许,秦某、姚某某在未提供任何高空作业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现场负责人姚某某安排未经任何培训及无登高证的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上海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进场铺设钢结构楼层板时,被害人刘某某不慎从9.5米高的二层顶钢梁上坠落,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高坠至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秦某作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没有取得资质的前提下承接建筑项目,未落实安全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疏于管理,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招募施工人员,安排无证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施工许可,将建筑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秦某公司承建,未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尤其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但其违规发包等行为与事故最终发生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也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上述3名被告人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建设方,违反安全管理法规,不履行及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最终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其行为已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

 

  三、风险隐患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大量查询建设工程领域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案例,并结合住建部官网发布的《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通报扬州市广陵区“4.10”基坑坍塌事故情况和全面落实建筑施工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防控措施的通知》(苏建质安〔2019〕147号)文件内容以及时事热点可以看出,当前在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中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风险隐患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项目工程未经过施工招投标,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未办理任何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等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开工建设,造成安全风险隐患。

  【案例】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1刑终288号

  【事故】湖北省麻城市五脑山国家森林公园仙山牡丹博览园水上乐园综合楼工程“3.27”建筑施工较大坍塌事故

  【原因】模板支架搭设不规范;模板支架搭设材料不合格;混凝土浇筑工序不当;违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法规要求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未聘请监理单位监理,未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管理缺失。

  2.建筑行业中挂靠经营的情形普遍存在,有的施工挂靠单位甚至继续分解工程并允许无任何资质的施工个人或者施工队参与到分包、转包等过程中,致使部分施工人员在既无施工资质,亦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甚至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且未严格监督、教育工人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他人进行施工作业,造成安全风险隐患。

  【案例】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241号

  【事故】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金南漳酒店式公寓项目“11·20”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

  【原因】金南漳大酒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搞建设;宏天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出借资质、转包工程;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大正公司未认真履行项目监理职责,工程监理工作失控等。

  3.施工企业盲目抢工期、赶进度,再加上城市因为空气优良天数达标要求频繁停工进而压缩工期,导致不能按正常工序组织施工,造成安全风险隐患。

  【案例】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刑初89号

  【事故】漳州市龙文区某花园“9·28”坍塌事故

  【原因】被告人汪西生承接漳州市龙文区某花园建设工地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为抢工期进度,指令工地现场施工员被告人黄振华进行塔吊基础施工,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被告人汪西生、黄振华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4.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以包代管,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日常管理不到位,同时因低价中标易带来降低施工安全防护等必要投入和租赁低廉、缺乏安全保障的机械设备等问题,造成安全风险隐患。

  【案例】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刑终86号

  【事故】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小区园4号综合楼“6.26”塔吊倾覆死亡事故

  【原因】(1)塔吊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不规范,未经总、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批。(2)施工企业未对进入施工现场塔吊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在拆卸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3)监理机构未对塔吊拆卸作业人员进行作业资格审验,塔吊拆卸作业人员均无证上岗。(4)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更换频繁、没有任命文件且不具备相关资格,施工后期项目部没有配备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不规范。(5)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6)施工作业现场没有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监理机构履职不力,没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5.基坑支护和降水、土方开挖、模板及支撑、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脚手架、建(构)筑物拆除、幕墙安装等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因前期保障、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等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安全风险隐患。

  【案例】苍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4刑初111号

  【事故】广元市苍溪县广明.如意城“11.18”模板坍塌事故

  【原因】鉴于事故发生部位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要求从业人员需持证上岗,施工单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危大工程实施前需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需按方案组织施工,并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鉴定检测,需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验收。但是,远大公司及施工项目部未全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全面落实施工单位企业主体责任;监理人员对《广明.如意城BZS模盒空腹夹芯楼板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现场巡视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施工项目部整改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由此导致事故发生。

  6.部分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的安全生产岗前培训教育,现场施工人员总体素质不高、安全意识较为薄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屡有发生,造成安全风险隐患。

  【案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刑终510号

  【事故】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地铁科技大厦建筑工地“4.16”高坠事故

  【原因】远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监理不到位。

 

  四、风险防范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参与项目工程的各方主体均应将安全施工作为工程运转的立足点,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除此之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项目部等主体应综合不同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在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制度的指引下,对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进一步细化并完善,尤其是要通过加大事故预防奖惩力度等方式,形成一套切实可行且具有约束力的安全准则,做到不仅要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悬挂于醒目位置,还要在例会、每天进场施工前或单独会议中时刻提醒强调。更为重要的是,在做好安全施工岗前培训教育以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基础上,必须确保对安全准则以及施工作业操作规程的学习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工程相关的个体身上,从而提高各人员安全施工的风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以实现对重大责任事故的有效规避。

  2.加强项目施工现场管理。

  违法发包、分包、转包以及挂靠行为的存在,使得当前建筑行业中部分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极不规范、极不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由此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概率直线上升。因此,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同时,加强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同样重要。为此,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封闭施工,按规定进行现场围护,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与此同时,还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提供符合安全保障标准的设施、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材料,严格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正确的使用规则规范穿戴安全帽、安全带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不得冒险作业。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一旦发现安全隐患的存在,必须马上停止施工,并将该情况及时上报,待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施工。除此之外,不得因为抢工期、赶进度等原因擅自压缩施工工序,不得选用缺乏相应资质或较难管理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

  3.明确工程参与主体的职责及义务。

  在建设工程领域内,一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那么一切对项目工程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乃至直接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都有可能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此,项目工程的各方参与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员、监理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人员等,均应提高安全意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明确并正确履行好自身的安全管理职责、义务,做到在工程施工的不同岗位和环节中,上下衔接、互相制约。

  总之,建设工程领域一直以来重大责任事故层出不穷,对于施工安全的保障愈发成为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中之重。只有与工程相关的所有责任人员牢牢守住施工安全这一工程建设不可逾越的高压警戒线,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方能有效避免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而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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