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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赔偿怎么算?

  作者: 兰台交通安全律师团

  案例简述

  张先生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后交警认为张先生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后张先生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但让张先生头疼的是,在仲裁过程中,公司辩称张先生已获肇事方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应当扣除,在诉讼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辩称张先生可获得工伤赔付部分应当扣除。

  案件焦点

  当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受害方能不能获得双份赔偿?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三十九条规定了工伤的赔偿项目:工伤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工伤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残疾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结语

  交通事故与工伤的部分赔偿项目不尽相同,且计算方法与计算标准也有所区别,那么二者赔付相同性质部分是否需要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做了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故,当交通事故与工伤产生竞合,除医疗费用外,其余部分可以获得双赔。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 返回案例列表 关键词: 工伤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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