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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休未休”福利年休假可否获得工资补偿?

  来源:上海二中法院

  作者 民事审判庭 水波

  “单位大大太好啦,在法定年休假之外,还给了我好多福利年休假,哈哈”“啥?福利年休假不给换钱?”“啥?我先休的难道不是福利年休假?”

  职工在用人单位给了福利年休假之后,有时会十分迷茫,情绪也会经历这样一个过山车似的变化。怎么样正确对待福利年休假呢,不妨随小编一起来看下上海二中院的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劳动者离职后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

  朱某与上海某人才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人才公司”)之间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的劳动合同。

  2017年11月24日,某人才公司单方解除了与朱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朱某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2017年度应休未休法定年休假及福利年休假共12天的工资。该仲裁委支持了朱某的仲裁请求。

  某人才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休法定年休假工资

  一审法院查明,朱某在2017年度应享受福利年休假10天、法定年休假8天,其在2017年度已休假8天。双方当事人对该8天的性质为福利年休假还是法定年休假没有进行事先约定,某人才公司也未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年休假的休假顺序进行明确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对于先休福利年休假还是法定年休假,应享有选择权,故根据朱某的主张,其已休的8天年休假应系福利年假,应当尚有8天法定年休假未休。

  福利年假并非法定假期,不是企业给予员工换取薪资的福利,故对于朱某要求折算剩余2天未休福利年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令某人才公司支付朱某8天法定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某人才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二审法院:不支持劳动者要求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

  上海二中院认为,福利年休假是用人单位根据其自身情况自行设立的带薪休假制度,系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而不是给予劳动者获得薪资补偿的福利,故本案应推定劳动者先休法定年休假,后休福利年休假。

  朱某应享受2017年度法定年休假8天,其已实休8天,该8天均为法定年休假。鉴于某人才公司已经对朱某安排了法定年休假,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朱某再行主张法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依据。

  至于朱某未休的10天福利年休假,双方并未就此进行事先约定,某人才公司亦无关于福利年休假补偿的规定,故朱某要求某人才公司支付未休福利年休假工资之诉请缺乏依据。

  据此,判决某人才公司无需支付朱某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官评析

  一、劳动者“应休未休”福利年休假可否获得工资补偿?

  对于福利年休假,用人单位有自主决定权,福利年休假的天数、补偿办法均应当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为依据,是否能够折现补偿,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规定或与劳动者约定,在没有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福利年休假的工资补偿,不利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也加重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此时,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福利年休假工资补偿。

  二、在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先休福利年休假还是先休法定年休假?

  我国立法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并且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主动给予劳动者福利休假,从而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

  在用人单位没有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劳动者先用福利年休假,意味着劳动者将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应休未休法定年休假工资补偿,这事实上变相成为了用人单位需要对福利年休假支付工资补偿,甚至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因成本和代价过高而减少甚至取消福利年休假,最终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故在此情形下,应当视为劳动者先休法定年休假。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为激励劳动者给予其高于法定标准的福利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关于福利年休假的天数、工资报酬都应当由用人单位决定或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不应当混为一谈。

  在用人单位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前提下,劳动者主张未休福利年休假的工资补偿没有依据,基于此,也应当推定劳动者先休的是法定年休假,在法定年休假都休完之后,劳动者才能享受福利年休假。

< 返回案例列表 关键词: 年休假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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