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5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潘某等诉被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依照全国首个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在原告投资者诉被告方正科技公司系列案件中依职权选定的示范案件。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 ,在2005年3月19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买入方正科技股票,并在2015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仍可向方正科技等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诉讼索赔。
方正科技虚假陈述受罚 受损投资者索赔超一亿五
2015年11月20日, 方正科技公告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7年5月9日,方正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3号,中国证监会对方正科技及相关责任主体做出相关行政处罚。根据该份文件,经证监会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一、方正科技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二、方正集团、武汉国兴未按规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事项。证监会认为,方正科技未依法对涉案关联交易予以披露,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方正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有责主体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处罚出台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诸多受损投资者随即提起诉讼索赔。截至2019年3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共计受理投资者提起的诉讼915件,索赔总额为158,663,921.87元。
法院支持原告部分索赔请求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方正科技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05年3月19日,揭露日为2015年11月20日,基准日为2016年1月5日。投资者在实施日到揭露日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的,推定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获得赔偿,部分投资者的损失或部分损失系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应予扣除。在损失认定上,判决采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损失核定意见,以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和投资差额,将个股均价与同期指数均值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法院判决最终支持四名原告投资者的部分索赔请求,获赔最多的一名投资者获赔金额达18万余元。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 在2005年3月19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买入方正科技股票,并在2015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仍可向方正科技等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诉讼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资料显示,2015年11月,方正科技的流通盘超过二十亿股,股东人数超过三十万名,根据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不在少数。据悉,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示范判决生效后,其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和确立的共通的法律适用标准对平行案件具有扩张效力。后续起诉的投资者,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方正科技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方正科技股票打印至2016年2月1日),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