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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实控人刑事拘留,结果会怎样,股民能否再索赔?

2019-04-29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 臧小丽律师

  大智慧(601519)4月26日晚间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张长虹因2016年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事项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接受调查。

  从公告可知,大智慧实控人张长虹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具体事项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认定的大智慧财务造假有关。证监会认定大智慧财务造假主要针对2013年年度报告,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

  而张长虹,时任大智慧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证监会认为其对大智慧的信息披露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在《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对两者予以顶格行政处罚,即大智慧处罚60万元、张长虹罚款30万元。

  问题是:证监会行政罚单,2016年7月就已经下发,针对的大智慧财务造假行为更早—2013年年报。为何这桩陈年旧案现在又新提了呢,证监会的行政罚单和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是不是重复处理了呢?后续张长虹可能会被追究什么的法律责任,投资者能不能再次起诉索赔?

  以下是臧小丽律师对上述问题的法律解读:

  臧小丽律师观点解读之一:张长虹被刑事拘留,主要是因为大智慧财务造假,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严重,数额巨大,已经达到了刑事追诉的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不是要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如下:

  根据以上标准,大智慧财务造假1.2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已经超过了利润总额的30%,达到了刑事责任追诉标准。但是公安机关当时没有正式立案,而在大智慧2019年4月27日披露《2018年度一季度报告》后,大智慧宣布张长虹被刑事拘留,不是巧合,主要是因为大智慧造假给股民造成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了刑事追诉的50万元标准,现在已经证据确凿。

  如何认定财务造假给股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公安机关现在已经无需举证,可以直接依据大智慧的公告,和几百份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来认定。从现有信息来看,已经参与索赔大智慧的股民有2798人,已经判决确认应赔偿金额9455.87万元,大智慧预计还要赔付17457.56万元,以此来保守计算,大智慧需要赔付给投资者的损失约26913.43万元。说明大智慧造假,违法后果严重,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严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以下内容节选自大智慧2019年4月27日公告的《2019年一季度报告》:

  臧小丽律师观点解读之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律后果,最高可判刑三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臧小丽律师观点解读之三:大智慧财务造假行政罚单、刑事追责、民事赔偿三管齐下,有利于遏制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

  以往的案例中,资本市场因为造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针对欺诈发行股票罪。上市以后再有财务造假的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者只承担证监会罚单+投资者赔偿这两项责任,这就导致资本市场领域的违法成本太低现象频繁,造假猖獗。近期国家多次提及要提高金融领域违法事件的违法成本,大智慧就成了典型。

  这也透露一个信号,后续还会加强监管。信息披露违法,后果会很严重。监管部门不管是要搞科创板,还是股票发行改成注册制,这些制度改革都是建立在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基础上的。通过大智慧案,是让市场参与者知道,要遵守资本市场的规矩,这个规矩就是如实披露信息,否则,吃罚单+高赔偿+牢狱之灾,恐怕一个也少不了。

  臧小丽律师观点解读之四:张长虹刑事拘留不会影响投资者的索赔范围,且投资者参与索赔只能一次,分别向大智慧和张长虹索要两份赔偿,法律不支持。

  由于大智慧实控人刑事犯罪的基础事实是大智慧2013年年报财务造假,与证监会行政罚单一致。基于该违法事实,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主张赔偿,生效判决支持赔偿的投资者范围是: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1月6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601519),且在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者。

  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向大智慧公司、张长虹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起诉索赔。但是不管被告是一个还是多个,每位投资者可索赔的金额是确定的,不能因为现在张长虹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再额外增加一份赔偿金。

  大智慧投资者索赔的诉讼期限到2019年7月22日截止,自证监会对大智慧的行政罚单公布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目前,索赔有效期还剩3个月不到,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还可加入索赔末班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完)

  作者简介:臧小丽,法学博士,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证券市场维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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