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股权投资的热情近几年极度高涨,但在有限公司的增资合同中,投资人对于到底与公司还是股东签署增资合同争论不休:有的认为应当与有限公司签,因为上市公司是这样的,有限公司应该也如此;而且是公司增资,不是股东转股,当然应该与公司签。有的认为应当与原股东签,因为这样才有保障,毕竟是原股东稀释自己股权;而且如果有财务等瑕疵,还是找原股东算账较为合理,否则公司赔了还不是亏自己的投资?
我国公司法在有限公司增资这方面根本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成文定论。因此本人尝试从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出发,探讨一下应有规则。
“公司法”世称是自蒸汽机发明以来人类社会最大的创造品,它让人类经济活动进入了崭新的天地:在这里,投资者承担着有限的亏损和其他法律责任,而却可能收益无穷的利润。前提是投资者将自己对投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而换取对公司(本文仅指“有限公司”,以下同)的持股权。股东通过股东会指挥、影响公司的行为,但公司又有独立的财产、制度和法人格,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一切权利和承担一切义务。
我国《公司法》与世界各国的公司法理论是基本一致的,它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权等权利”。
从上述原理和规定看,可见任何公司,自诞生设立之日起,就是一个具独立运作能力和资质的主体,其经济地位与股东是齐平的。这就意味着,自设立之日起,公司就可以自行处分自己财产范围内一切事务。自此任何投资进来的原股东财产,不论现金、物资、知识产权甚至股权、债权等,都成为了公司财产并由公司决定如何使用,股东对注册资本等所有投入物不再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股东仅能通过行使股东投票权影响公司行为。
因此,如果有一天为了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必须增加新的投资人或投资资本,鉴于新资产进入的是公司资产层面而非股权层面,因此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等投资对价的人是公司而非股东,即只有公司才有权决定是否签署增资合同。而老股东因为已经放弃了对原投资物(转化为公司资产)的所有权,所以老股东无权直接决定是否同意增资,也无资格直接作为接受投资对价的主体,但他们可以通过行使公司股东表决权来间接表达对资产扩充、减少、维持等的意见;并且如果公司依法通过了增资决议,老股东必须予以遵守而反对无效。
另外,虽然增资导致了老股东股权的稀释,但这只是在公司100%总股权中的占比缩小,并没有直接减损或冲击老股东的出资额和持股权总量,即老股东不因此直接获得收益或损失,因此老股东不是投资对价的接收者。
其三,公司作为独立主体,是唯一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接受投资、变更股东登记和注册资本、变更董监高成员、按照约定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而股东不可能给付该等合同对价。
同理,如果事后投资人发现公司有任何表述不实导致自己投资的损失,也只能追究合同相对方----公司的违约责任,而老股东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大股东操纵等另谈)。
但从另一方面,毕竟公司是一个拟制人格,它必须依靠股东们的决策才能经营和前行:公司增资离不开股东们的同意,公司提交的查证资料也是股东们,尤其是大股东过往经营、决策行为的结果,因此投资人在与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的同时,如果要求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做背书保证,是有一定道理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目前在实践中,要求股东或者大股东在增资合同上作同等签署时,应视为股东对公司的保证责任。
明白这个原理,对我们在实践中处理其他相关争议也很有指导意义,比如股东公司的母公司是否可以股东公司的表态未经母公司内部合法程序为由否定之前股东公司在公司的表态?新旧股东在转股合同中直接对未分配盈余归属作出约定是否有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