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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语境下商标在先使用应获保护

  ——读刘春田教授《法治是商标事业发展的基础》一文有感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刘春田教授发表了题为“法治是商标事业发展的基础”的演讲,许多公众号都对刘春田教授的演讲进行了全文转载。[1]笔者认真学习了刘春田教授文章,有感如下两点。

  商标的意义在于实际使用,在商标注册制的前提下,承认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才符合商标的市场规律,与国际接轨

  刘春田教授在文章中指出,商标只有在与产品结合,并随产品的流通在市场上完成交换之后,才能实现符号到商标的质变。未经商业使用,仅仅是将符号交由政府职能部门做备案登记并发布声明的形式,都还不足以将一个符号视为商标,“简而言之,登记注册,不能替代实际使用”。基于上述理由,刘春田教授认为“应当结束长期以来把商标注册绝对化的做法”,当注册而不使用的商标与无注册而实际使用的商标发生冲突时,对实际使用者进行保护,这一观点不仅顺应了市场的基本规律,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刘春田教授的观点,实质上是支持商标使用制度而非单纯注册制度的。此观点也与许多先进国家的做法相同。以美国为例,《美国商标法》第二条明确指出,申请注册时,商标若与他人在美国已经使用且未放弃的商标构成近似,可能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2]该项规定明确了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德国更是明确赋予在先使用并获得一定声誉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3]。由此可见,以商标使用制度为核心的做法不仅符合商标理论内在的逻辑规律,也被许多先进国家所采纳。

  虽说商标的价值建立及体现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但商标注册制度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商标的价值在于其背后蕴含的无限商誉,而商标注册制度,则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登记注册及公示,在一定的商品类别上保护特定标识的垄断性权利,任何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通过注册制度,能够载明标识图样、商品类别,明确地划分了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权利范围,能够建立有序、合理的商标秩序。但正如前文刘春田教授所指出的,过分地强调商标注册而不尊重商标的实际使用,也违背了商标理论的内在逻辑。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保留商标注册制度的前提下,尊重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商标的价值正是通过使用不断积累的。正如号称“中国品牌第一案”的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系列诉争,其中“王老吉”三字,曾有相关评估机构对该商标进行估价,认为其价值高达1080亿元人民币。这个商标之所以具有如此高的估价,并非得益于其注册了,而是这个商标所凝聚的广药集团数代人产品研发与加多宝集团营销投入所产生的巨大商誉。又如在广药与加多宝未“分手”之前,尽管“加多宝”早已是注册商标,但几乎从未真正投入商业性使用,老百姓只知王老吉而不晓加多宝。为了让消费者重新认识一个凉茶新品牌,加多宝在刚停用“王老吉”商标、主推自己的“加多宝”品牌时,也需要经过大量的宣传使用。

  虽然目前我国仍是实施商标注册制度的,但现行《商标法》也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给予了一定的保护,例如《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对同一天申请的相同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相关标示被注册的时仍可继续使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的上述规定,相当于为未注册的在先使用商标留有空间,虽然我国目前仍就是商标注册制度,但也逐渐开始注意到对未注册而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附条件的保护。

  例如“荣华”商标系列诉争,在先长期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

  ”发生冲突时,基于对商标使用的尊重,在当前现行的法律背景下,应当允许此二者共存,以体现商标实际使用的价值与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仍存在许多商标抢注的现象,2017年上半年的商标申请数量就高达227万件[4],这些商标有多少会被实际使用,又有多少会被束之高阁,不得而知,但可以推测实际的使用比例并不高。这些没有通过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具有任何商誉。登记注册的商标不使用则起不到商标的品牌价值与作用,与设立商标制度宗旨是不吻合的。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撤三”的规定、先用权的抗辩等,力度均不足以遏制前述现象,就此国家应出台更多的政策与法规去根本性扭转这种局面,更不可以每年新增多少商标申请数量作为评价政绩的标准。

  全球化背景下承认商标在中国境外使用对中国境内的影响,将有助于解决商标抢注的问题

  地域性为知识产权的显著特征之一,商标也不例外。但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商标地域性的界限日益模糊。正如刘春田教授在文章中提及的,一个誉满全球的商标,在未来得及在全球市场进行布局时即被抢注,这一问题是亟待解决的。

  笔者认为,在全球化的今天,国内消费者或通过网购、或通过海购、或通过旅行走访的时机,能够非常容易地接触到国外知名品牌的商品。此外,通过互联互通的互联网技术,也能够轻易地接触到知名品牌的宣传。世界距离俨然已缩小为“地球村”。在这一背景下,应当尊重境外知名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认可其在先在中国的影响力,这样才能减少“抢注”现象的发生,体现商标的实际价值。

  再如香港荣华的“”商标,这一诞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享誉全球华人的品牌,虽由于历史原因未来得及在中国大陆进行注册,但早在八十年代通过两地的亲友走访及电视、列车广告的宣传,早已深入人心。此时,便应当对“”这一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一定的保护。而苏氏荣华的“”商标虽注册多年,却十几年未曾实际使用或不曾规范使用过,其权利范围应当有所削弱甚至不予保护,这才符合商标的基本理论及市场的基本规律,以体现公平正义。

  小结

  刘春田教授是国内知识产权法的泰斗级人物,仔细研读刘春田教授的文章,令笔者受益匪浅。

  《法治是商标事业发展的基础》一文,不仅介绍了商标领域的最新观点与国际先进做法,更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在目前全球化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际知名品牌被国内公众了解知悉。但当他们正式进入中国市场时,却发现自己的商标可能早已被抢注,甚至连产品也已被模仿,这些知名商标的真正所有者或只能支付巨额费用购回自己的商标,或只能放弃已有极富商誉的商标“另起炉灶”。无论是前一种做法还是后一种做法,对品牌真正所有者而言都极其不公平。承认商标的意义通过商标的使用而获得,考虑全球化、互联网技术大背景对商标知名度的影响,将更有助于切合实际及时代发展的要求。解读并运用我国现行《商标法》,才能在实务中真正构建合理有序的商标秩序,实现商标这一无限资产的最大价值。

< 返回文章列表 关键词: 全球化 商标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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