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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亭立与北京诗安美业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终1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姜亭立,女,顺义妇产医院医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垂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诗安美业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60幢11层。

  法定代表人:丁一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峰,男,北京诗安美业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十七号街坊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春,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亭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诗安美业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诗安美业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8387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姜亭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垂坤、李兆岭,诗安美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峰、赵新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83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 返回上一页 关键词: 合同纠纷 裁定书 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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