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终1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姜亭立,女,顺义妇产医院医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垂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诗安美业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60幢11层。
法定代表人:丁一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峰,男,北京诗安美业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十七号街坊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春,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亭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诗安美业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诗安美业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8387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姜亭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垂坤、李兆岭,诗安美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峰、赵新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83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