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其早前代理投资者就*ST昆机(600806.SH)、中德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向昆明中院提交了起诉状和证据等材料,近日已获受理。
2016年5月11日,昆明机床公告因临时信息披露涉嫌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9月21日,昆明机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证监会认为昆明机床在披露大股东持股情况的较大变化时,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条款。
为此,证监会拟对昆明机床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而中德证券作为该项目的财务顾问,为紫光卓远出具了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更是受到了证监会的重罚。证监会认为中德证券未发现紫光卓远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其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存在重大遗漏,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中德证券改正, 没收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对此,刘国华表示,昆明机床、中德证券等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惨重损失。虽然当事方已经受到或者即将受到监管部门处罚,但罚款等并不会用来补偿股民损失,投资者唯有索赔才有可能获得赔偿。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刘国华称,根据《司法解释》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在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期间买入*ST昆机,并且在2016年2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昆明机床等诉讼索赔。
此前,*ST昆机曾因重要信息遗漏披露而被上交所公开谴责。不过,去年12月5日公司再领问询函,被要求就其土地收储及房屋征收补偿“附则”条款的补充公告做进一步说明。公司应解释在此前的信息披露中遗漏该重要条款的原因,同时说明该项交易在年内完成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公司所存在的暂停上市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