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小投资者诉大智慧(601519.SH)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又有新进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代理了多名原告索赔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到,其近期收到多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大智慧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遭上海市一中院裁定驳回。法院另裁定多个案件将合并审理。
管辖权异议遭驳
2015年7月,中国证监会公布〔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大智慧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2月26日,大智慧第二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2月28日,大智慧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显示,大智慧当年实现营业收入894,262,281.52元,利润总额42,921,174.52元。
经查,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0,666,086.37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中国证监会会决定:一、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张长虹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王玫、王日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四、对洪榕、郭仁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五、对张婷、沈宇、林俊波、胡润、毛小威、宓秀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六、对李皎予、申健、杨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刘国华律师表示,大智慧虚假陈述,严重损害了股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多名投资者迅速加入索赔大军,索赔金额迅速过亿。
跟佛山照明、美达股份、海润光伏等股民索赔案中出现的管辖权异议类似,大智慧也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不过均遭法院驳回。
上海一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大智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个案诉讼标的额远低于5000万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大智慧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浦东新区,故请求上海中院将本案移送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一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法院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应由大智慧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大智慧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处于本院管辖区域,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大智慧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多案件合并审理
资料显示,2015年4月30日,大智慧的流通盘近二十亿股,股东人数超过十四万名,根据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不在少数。
刘国华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5月1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5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造成亏损,均可向大智慧等违法主体提起索赔。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标准为:5月1日至5月27日卖出的,以实际损失为准(期间最低价为24.42元);5月27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至今的,以买入均价减去27.58元的基准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刘国华表示,目前律师费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而且由于虚假陈述的事实部分有证监会认定,法律部分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着较高的胜诉率。而本案股民维权积极。其代理第一批十余人起诉已获法院受理。近期收到法院裁定这批案件将合并审理。
根据民事裁定书,上海市一中院审查认为,本院现已受理的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批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将这些案件均并入(2016)沪01民初695号原告某某某诉被告上海大指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
“之前很多类似案件也是合并审理,这无疑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刘国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