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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报喜鸟创始人离世说起:股东去世了股权怎么办?

  据媒体报道:经多方消息确认,A股上市公司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后简称“报喜鸟”)的联合创始人吴真生4月9日在上海遭遇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已于当晚不幸去世,享年54岁。

  股东去世后,他的股权应该怎么办?有律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名股权专家王英军律师解读:

  《公司法》第75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去世了,他的合法继承人(不管是妻子、父母还是子女)是可以继承他的股东资格的,法律是给了他这个权利的。

  但是如果这个公司章程里面有跟前面法律规定不一样的规定,那么就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人合性质的法人团体,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作为一个整体及公司的承认或认可,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是与该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同意,该股东的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死亡股东的资格,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判决其股东资格,否则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有一个类似的规定。

  从前面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应当受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充分地尊重股东之间的约定,司法不应该强制干涉。

  换句话说,如果公司章程约定股东资格不能由去世股东的继承人直接继承,那么就应该遵守和履行这个规定,当然了,如果章程的规定违反了公司法或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无效的。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公司章程没有约定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会出现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股权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合法继承人自然取得股东资格,该股东资格的取得无需履行其他手续。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不能以未办理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对其股东资格进行抗辩,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禁止股权继承,继承人就可以依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权继续股权。

  所以创业股东必须对股东资格继承进行明确的约定,股东之间除了工商局注册用的公司章程之外,相互之间还必须有一个内部的股东协议,公司股东也要通过这个内部协议,对去世股东的股东资格继承进行明确的约定。

  那么我们怎么来进行约定呢?一般来说有两种方案。

  一种方案就是约定清楚。

  如果某个股东发生去世的情况,或者发出了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他的股权可以由他的继承人继承,但是他的继承人继承的只是财产权,他继承的股权没有投票权没有提案权没有表决权,换句话说,他继承的就是一个财产权益。

  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是不能剥夺一个股东他的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的,除非在我们当初约定的时候,取得了他的继承人的同意,他放弃了这个财产的继承权。

  第二种方式就是说他的继承人没有资格来继承他的股权,不会成为公司的股东,哪怕成为公司里面没有表决权的股东。

  也就是说,投资人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将他能够继承的股权,以协议约定的价格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其他股东认可的第三方,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变相的取消了继承人的股东继承资格。

  我们可以通过这两种方案,保护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让不被其他股东所接受的继承人无法进入股东团队,从而保证这个项目能够正常发展。

< 返回文章列表 关键词: 报喜鸟创始人 股东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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